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企业宁静日”的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8日
政策文号:驻政办〔2019〕8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设立“企业宁静日”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向有关企业做好宣传工作。
2019年7月3日关于设立“企业宁静日”的规定第一条为建立“有事必服、无事不扰”服务企业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通过坚决制止对企业一切不必要的检查、督查和考核,让企业心无旁骛抓好生产经营,为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并提供有力支撑,现决定设立“企业宁静日”。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范围,是指在本市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具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建筑、房地产企业。
第三条每月20日至次月10日为我市“企业宁静日”。在此期间,除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执法检查;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药安全、特种设备等事件,需要进行紧急执法专项检查的;对周边居民生活或其他企业生产造成不良影响经投诉、举报,情节严重,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处理的案件等检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到企业开展检查活动。
第四条推行有条件的“首违不罚”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禁止滥用职权、越权执法、乱用行政强制措施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开”原则,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包括开展执法工作的依据、程序、结果等相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依法予以公开。
第五条实行入企检查审批备案制度。
检查前,实施检查的部门须填写《驻马店市涉企执法检查通知书》(见附件一)(下称《通知书》)。检查活动在企业宁静日之外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企业宁静日之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请本级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通知书》所列内容进行检查,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延长检查时间。
检查结束后,实施检查的部门应在被检查企业现场填写《驻马店市涉企执法检查备案表》(见附件二),并在2个工作日内持《通知书》和《备案表》到市服务企业办进行备案。《驻马店市涉企执法检查备案表》一式三联,由市服务企业办、实施检查单位、企业各自留存一联。实施跨部门联合涉企检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报批及备案。
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执法检查;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药安全、特种设备等事件,需要进行紧急执法专项检查的;对周边居民生活或其他企业生产造成不良影响经投诉、举报,情节严重,需进行突击检查的,可先按程序检查后完善审批手续,执法机关应在结束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服务企业办进行备案。
第六条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涉企执法检查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过程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般每年只安排一次。行政执法部门不同科室在同一时段对同一企业分别检查的,应合并进行;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在同一时段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的,提倡商定牵头部门联合进行;对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且监测全面、正常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到企业检查。
第八条严禁各部门以日常调研指导工作等名义进入企业变相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企业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服务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服务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对反映情况属实、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处理结果。市服务企业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加强对涉企检查进行明察暗访,对违规入企进行调研检查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在市级主要媒体公开曝光并对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借机在企业报销费用、占用企业财物、接受企业宴请、收受企业礼物,不得通过检查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设立“企业宁静日”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向有关企业做好宣传工作。
2019年7月3日关于设立“企业宁静日”的规定第一条为建立“有事必服、无事不扰”服务企业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通过坚决制止对企业一切不必要的检查、督查和考核,让企业心无旁骛抓好生产经营,为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并提供有力支撑,现决定设立“企业宁静日”。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范围,是指在本市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具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建筑、房地产企业。
第三条每月20日至次月10日为我市“企业宁静日”。在此期间,除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执法检查;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药安全、特种设备等事件,需要进行紧急执法专项检查的;对周边居民生活或其他企业生产造成不良影响经投诉、举报,情节严重,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处理的案件等检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到企业开展检查活动。
第四条推行有条件的“首违不罚”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禁止滥用职权、越权执法、乱用行政强制措施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开”原则,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包括开展执法工作的依据、程序、结果等相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依法予以公开。
第五条实行入企检查审批备案制度。
检查前,实施检查的部门须填写《驻马店市涉企执法检查通知书》(见附件一)(下称《通知书》)。检查活动在企业宁静日之外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企业宁静日之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请本级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通知书》所列内容进行检查,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延长检查时间。
检查结束后,实施检查的部门应在被检查企业现场填写《驻马店市涉企执法检查备案表》(见附件二),并在2个工作日内持《通知书》和《备案表》到市服务企业办进行备案。《驻马店市涉企执法检查备案表》一式三联,由市服务企业办、实施检查单位、企业各自留存一联。实施跨部门联合涉企检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报批及备案。
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执法检查;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药安全、特种设备等事件,需要进行紧急执法专项检查的;对周边居民生活或其他企业生产造成不良影响经投诉、举报,情节严重,需进行突击检查的,可先按程序检查后完善审批手续,执法机关应在结束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服务企业办进行备案。
第六条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涉企执法检查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过程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般每年只安排一次。行政执法部门不同科室在同一时段对同一企业分别检查的,应合并进行;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在同一时段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的,提倡商定牵头部门联合进行;对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且监测全面、正常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到企业检查。
第八条严禁各部门以日常调研指导工作等名义进入企业变相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企业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服务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服务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对反映情况属实、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处理结果。市服务企业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加强对涉企检查进行明察暗访,对违规入企进行调研检查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在市级主要媒体公开曝光并对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借机在企业报销费用、占用企业财物、接受企业宴请、收受企业礼物,不得通过检查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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