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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申报美丽乡镇(村)项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美丽乡镇建设的意见》(驻办〔2014〕20号)精神,我市经过层层筛选,确定了30个重点美丽乡镇。但在相关项目资金申报过程中,发现市县(区)没有优先申报重点美丽乡镇,随意性强。现将我市申报美丽乡镇(村)项目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申报2016年度我市美丽乡镇(村)项目资金,要优先从我市首批确定的30个美丽乡镇中筛选、推荐、申报,对30个美丽乡镇要分期分批、逐年申报,待30个美丽乡镇项目资金实施完毕后,再从本县区其他乡镇中筛选、推荐和申报。
二、市、县(区)发改委、财政局、农办、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受理有关项目资金申报时,要优先安排30个美丽乡镇,协同推进美丽乡镇建设工作。
三、各县区要在整合项目资金和乡镇配套资金上,优先向美丽乡镇倾斜。拓宽美丽乡镇建设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和支持美丽乡镇建设。
四、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对辖区内美丽乡镇建设工作牵总头、负总责。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好美丽乡镇建设工作责任主体责任,落实好美丽乡镇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美丽乡镇建设。
五、市“六城联创”指挥部办公室,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美丽乡镇建设“十有”标准,加强对全市美丽乡镇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确保我市美丽乡镇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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