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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做好消防工作,全面提升消防宣传工作社会化水平,努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依据《消防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紧紧围绕“人人接受宣传教育,人人增强防范意识,人人掌握基本常识”的目标,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网络,广泛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形成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协作配合、媒体积极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消防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严格履行《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及有关配套法规关于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职责,全面负责本辖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贯彻“预防为主、宣传先行”的方针,明确消防宣传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工作要求,部署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公民消防安全意识。1.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将消防宣传纳入公共安全决策、社会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社区、科普教育计划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消防宣传工作责任,制定工作计划,保证经费投入,并建立相应的协调、保障和激励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督促指导街道、乡镇和县、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宣传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工作。
2.积极履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职责和义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包含消防宣传教育内容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每年组织开展大型消防宣传、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
3.督促指导和帮助乡镇、社区依法履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工作和群众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切实加强对消防宣传工作的领导,贯彻“预防为主、宣传先行”的方针,协调新闻媒体针对不同季节火灾特点开展经常性宣传;在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和11月9日“消防日”期间集中开展宣传。
5.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之中;指导各级、各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纳入重要宣传内容;适时宣传消防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做好重特大火灾及其它消防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加大消防公益广告宣传力度。6.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结合党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内容。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为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是消防宣传教育的重要组织者和实施者,要认真研究消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创新消防宣传教育的机制、体制,研究消防宣传的新途径、新形式。要与宣传、广电、文体、教育等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密切合作,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素材,组织指导消防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工作,精心组织策划消防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会每年应当开展至少1次以消防知识为主题的竞赛活动,各级共青团要协同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消防志愿者队伍的组织领导,积极招募广大社会群众加入消防志愿者队伍,促其健康、有序、持续发展;各级妇联应当将消防安全作为每年评选“五好家庭”的重要内容。
(四)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学历教育内容,纳入职业培训大纲和教材内容,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固定消防宣传专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督促各县区创建不少于3所的“消防安全示范学校”(其中乡镇1所)。督促各级各类学校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要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高等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五)民政部门。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每年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得少于2次,建立固定消防宣传专栏,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普及宣传教育。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依法加强对农民工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七)建设部门。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每年组织培训;负责组织排查整治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隐患。(八)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设置固定消防宣传专栏;督促各公共娱乐场所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宣传培训、灭火和应急演练。
(九)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电视台、广播电台、驻马店日报、天中晚报、驻马店视报应免费刊登有关消防工作的公告,派员全力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消防宣传工作。电视台每周播报消防公益广告不少于3条,播放消防安全提示滚动字幕不少于7条次,每月无偿协助消防部门制作消防安全专题片不少于1期,“11.9”消防宣传期间开设专栏进行宣传;天中晚报、驻马店视报每半年至少制作1期专版,免费宣传消防知识。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督促各单位设立固定消防宣传专栏。
(十一)旅游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督促旅游饭店、旅游景区设置固定消防宣传专栏,积极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工作,每年开展宣传培训不少于2次,灭火和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
(十二)综治部门。牵头协调综治委成员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消防宣传工作通报会,指导各级综治办将消防宣传工作内容纳入平安县(区)、乡(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之中,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确保消防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三)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排查寺庙、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各单位设置固定消防宣传专栏,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十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内违章占用消防车道、圈站或埋压消防设施、户外违章广告牌(灯箱)等消防安全问题的排查,及时纠正占用消防宣传栏的行为。
(十五)工商部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排查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规范有消防前置审批条件的单位营业执照核发行为;根据职能部门建议,依法吊销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督促企业积极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培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要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消防宣传工作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将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纳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宣传问题,将落实情况纳入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强化跟踪问效。市人民政府每年将按照《驻马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标准》,对各区县和市属有关部门社会化消防宣传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考评。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宣传工作职责,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完善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等部门要与公安消防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各新闻单位要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和工作联动机制,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期研究,共同策划,共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报道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每季度要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宣传问题,将落实情况纳入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强化跟踪问效。各级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消防宣传教育的监督职责,强化对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的指导,将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消防监督检查内容,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宣传工作责任,对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2014年1月14日
( 依据驻政〔2017〕59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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