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实行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9日
政策文号:驻政办〔2016〕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驻马店市实行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6年1月27日
驻马店市实行环境保护
网格化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108号)关于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全面推进我市环境监管执法法治化,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市、县(区)、乡(镇、街道)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建立市、县、乡三级网格体系。全面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存盲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确保我市环境安全。
二、网格划分
按照“做实一级网格、做强二级网格、做细三级网格”的总体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污染源分布、产业结构等特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采取差别化环境监管措施。全市环境监管体系网格化划分及建设要求如下:
(一)一级网格
驻马店市行政区域为环境监管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具体职责是:
1.指导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2.及时查处本级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本级管辖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3.整合市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明确市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环境监管职责,加强所监管网格的巡查、抽查、督查工作,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督促属地查处或者直接查处;
4.督导我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二)二级网格
以我市所辖的驿城区、遂平县、西平县、上蔡县、汝南县、平舆县、正阳县、泌阳县、确山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为环境监管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具体职责是:
1.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认真完成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及时报送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2.承担辖区内日常环境监管检查、巡查和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辖区内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各类环境安全隐患;
3.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4.整合本级环保机构和其他承担环保工作职责的机构力量,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各部门环境监管职责;
5.督导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三)三级网格
按二级网格内行政区划,以所辖的乡(镇、街道)为单元划分为三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具体职责是:
1.配合二级网格全面排查各类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报送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2.积极发挥辖区内环保机构的作用(无环保机构的应设立环保协管员),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畜禽(水产)养殖、农业面源污染、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环境污染问题及时巡查、监督和采取措施,并向二级网格报告。
三、网格运行
(一)巡查。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二)查处。各级网格对辖区内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需多部门联合进行调查的,由网格责任主体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三)报告。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报告,并按要求进行公开。
(四)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舆论和社会等监督体系,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五)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一级网格以市长为第一责任人,环保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相关责任人。二、三级网格应参照一级网格,确定网格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认真落实环境监管“五定四清”要求,即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监管,实现辖区清、人员清、职责清、污染底数清的“四清”目标,确保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
(二)健全工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和信息公开等长效工作机制,强力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职责和责任人、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下级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分方案要于每年年底前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纳入本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不依法履职、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单位、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现将《驻马店市实行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6年1月27日
驻马店市实行环境保护
网格化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108号)关于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全面推进我市环境监管执法法治化,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市、县(区)、乡(镇、街道)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建立市、县、乡三级网格体系。全面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存盲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确保我市环境安全。
二、网格划分
按照“做实一级网格、做强二级网格、做细三级网格”的总体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污染源分布、产业结构等特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采取差别化环境监管措施。全市环境监管体系网格化划分及建设要求如下:
(一)一级网格
驻马店市行政区域为环境监管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具体职责是:
1.指导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2.及时查处本级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本级管辖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3.整合市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明确市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环境监管职责,加强所监管网格的巡查、抽查、督查工作,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督促属地查处或者直接查处;
4.督导我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二)二级网格
以我市所辖的驿城区、遂平县、西平县、上蔡县、汝南县、平舆县、正阳县、泌阳县、确山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为环境监管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具体职责是:
1.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认真完成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及时报送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2.承担辖区内日常环境监管检查、巡查和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辖区内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各类环境安全隐患;
3.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4.整合本级环保机构和其他承担环保工作职责的机构力量,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各部门环境监管职责;
5.督导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三)三级网格
按二级网格内行政区划,以所辖的乡(镇、街道)为单元划分为三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具体职责是:
1.配合二级网格全面排查各类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报送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2.积极发挥辖区内环保机构的作用(无环保机构的应设立环保协管员),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畜禽(水产)养殖、农业面源污染、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环境污染问题及时巡查、监督和采取措施,并向二级网格报告。
三、网格运行
(一)巡查。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二)查处。各级网格对辖区内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需多部门联合进行调查的,由网格责任主体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三)报告。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报告,并按要求进行公开。
(四)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舆论和社会等监督体系,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五)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一级网格以市长为第一责任人,环保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相关责任人。二、三级网格应参照一级网格,确定网格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认真落实环境监管“五定四清”要求,即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监管,实现辖区清、人员清、职责清、污染底数清的“四清”目标,确保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
(二)健全工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和信息公开等长效工作机制,强力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职责和责任人、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下级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分方案要于每年年底前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纳入本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不依法履职、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单位、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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