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企业破产便利化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9日
政策文号:驻政〔2020〕3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企业破产便利化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驻政〔2020〕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马店市企业破产便利化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12月16日驻马店市企业破产便利化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和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的要求,全面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二、主要任务(一)做好破产企业职工民生保障。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偿还等问题。对于吸纳破产企业原有职工的重整企业,积极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配合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核算破产企业拖欠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二)依法实施财产接管。协调有关单位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驻马店海关)(三)协调申报税收债权。协调征税机关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协调督促管理人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协调研究税收债权优先性等方面存在的规则冲突,统一执法尺度;协调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破解破产税务难题。市税务局要在12月底前,提出措施,着力破解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发票领用、税务注销、税收滞纳金核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破产重整企业税收信用修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驻马店海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处置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研究运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解决土地使用权处置难题。依法处置由政府收回的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对于破产企业建造并占有的违法建筑,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应会同法院以争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区别对待,个案处理。着重解决破产企业不动产产权以及在建工程存在的瑕疵,加强对管理人在不动产处置过程中过户手续的办理与配合,协调住房管理中心、法院建立不动产档案互联互通机制,积极支持管理人调取、查询破产企业的不动产信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五)建立破产财产处置通道。协调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推介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难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六)加大对国有“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清理力度。加强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协调金融机构和国有“僵尸企业”,积极开展债务处置,国有企业应限期制订和完成债务处置计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文资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融工作局、各县区政府)(七)协调开展企业破产重整。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检察院,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八)优化破产企业信用管理。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要进一步研究并督促商业银行落实破产企业信用修复,配合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账户,推动出台简化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手续等方面措施。(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九)依法打击逃废债。协调加大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有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的提请或者依职权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人民银行协调金融机构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涉及破产企业银行账户的查控工作,公安部门加大债务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相关情况的协查力度,形成打击逃废债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检察院、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十)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大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力度。公安机关接到涉及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抢控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警情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切实保障管理人履行职务,管理人人身、财产等受到侵害的,依法追究责任人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企业破产中,公安机关应依据法院的商请,协助做好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的风险评估、稳定预案和秩序维护。信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领域舆情跟踪和信访稳定工作,确保秩序稳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信访局、各县区政府)(十一)及时处理破产企业变更注销。协调破产企业税务非正常户转正常户问题,协调及时办理破产企业税务和工商变更、注销登记,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依申请及时予以税务注销。破产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研究制定并落实破产重整企业涉及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等变更登记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十二)明确管理人职责定位。按各部门职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管理人职责定位,充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法定职责,(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驻马店海关)(十三)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完善驻马店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切实发挥管理人协会在规范管理人执业、强化管理人监督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政局)(十四)完善破产企业案件经费保障制度。依托驻马店市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多渠道筹措破产经费,持续发挥援助基金保障作用,激发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十五)建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按各部门职责,监测、分析企业欠税、大规模集体欠薪、欠贷、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发现经营异常的,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弃企逃债及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出现。同时,加大金融债权人协调力度,探索预重整与司法重整的有效对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委宣传部(文资办)、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金融工作局)(十六)协调财政金融支持。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在财产处置方案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重整信贷支持等方面切实支持企业破产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文资办)、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十七)培养专业的破产审判团队。市中级法院、各县区法院应设立专门负责破产审判业务的合议庭,实现破产案件审理的集中化、专业化。每年定期组织破产业务培训,通过会议研讨、论文征集等形式,研究房地产企业破产、关联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处置等重点问题,提升破产审判人员专业素养。(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八)制定破产案件和简易审理规范性文件。针对破产案件周期长、效率低的问题,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市法院要在12月底以前制定专门的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确保利害关系人程序和实体权利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等破产案件,实行简易审理,切实提高办案效率。(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九)充分发挥执行程序的功能作用,缩短破产案件时间。人民法院在执行转破产案件中要充分发挥执行程序简便快速功能,探索执行程序替代简易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企业资产较少、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债权人人数较少的案件,探索由执行部门员额法官与破产审判部门员额法官组成联合合议庭审理案件;探索破产办案平台与执行办案平台的对接,通过执行办案平台查询、控制债务人企业的资产;探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财产处置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探索在破产程序中运用执行强制措施,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协作和尝试融合。(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十)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便利破产财产处置。1.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加符合破产案件特点的财产网络拍卖方式,单设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板块,适时研究制定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规则,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2.推动债权人会议网络化。鼓励破产案件审理法庭采用召开网上债权人会议等方式深度运用信息化手段,使得债权人参会,提高审判效率。3.加强市县区法院与全国法院破产重整信息平台的对接。市法院要优化市法院办案工作平台与全国法院破产重整信息平台对接。利用全国法院破产重整信息平台的网上立案端口,通过网上预约主要渠道探索网上立案,跨域立案、降低立案成本。通过“一网两平台”同步生成破产审判电子信息数据,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十一)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1.完善破产管理人考核制度,实现动态管理。市法院要在12月底前制定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强化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对于典型的破产管理人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2.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作用,加强破产管理人报酬保障资金、接管债务人企业财产、查询债务人企业资产状况等方面的履职保障。3.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水平。依托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市律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专题培训、适时举办业务论坛,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保障机制(二十二)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法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召集人,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卫健体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驻马店海关等为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十三)设置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市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院,负责协调联动日常工作,包括起草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调研提出需协调的问题、筹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日常事宜。(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十四)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负责召集。联席会议负责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事项;专题会议根据议题由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特定领域问题。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联席会议经研究,对报请协调解决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供各方执行;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可待条件具备后另行提交审议。(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十五)建立联合调研和提案制度。根据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需要,每年选取一定数量需要协调解决的共性问题,由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共同起草提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十六)明确分工落实各部门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企业破产工作在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方面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责任落实,积极创新探索,全力以赴支持配合企业破产工作。对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确定的事项,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要求,相互配合、统一协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县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有关问题,力争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当地,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县区级协调机制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可以报请市级协调机制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区政府及人民法院)驻马店市支持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机构发展环境,支持鼓励各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资本效率,消除落户发展的后顾之忧,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保驾护航,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财税补贴,提供有力政策支持(一)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的有关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对在我市新设立或注册地迁入的省级及以上机构的,开办之日起半年内,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3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800万元。2.对国内外银行在我市新设立市级分行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3.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市级保险、证券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万元。4.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投资于我市建设不低于50%的,分别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5.对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5亿、10亿、30亿元人民币且投资于我市建设不低50%的,分别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市、县(区)共同受益的,市与县(区)按受益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二)营业场所补助。对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的有关金融机构,给予购买、租赁办公场所补助。1.落户我市的省级及以上银行、保险、证券机构,购买、租赁办公场所的,分别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或3年内房租30%的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国内外银行机构在我市设立市级分支机构(二级分行),购买、租赁办公场所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或3年内机构房租20%的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保险、证券机构在我市设立市级分支机构,购买、租赁办公场所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或3年内机构房租20%的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4.在我市新设立或引进的省级及以上范围开展金融业务资格的地方金融组织,自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年度起,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或3年内机构房租30%的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上对机构的营业场所补助,不超过其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留成的5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三)运营补助。对新入驻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单项业务总部、地区性总部、二级分行(分公司)或外资银行市级分支机构,自设立3年内给予运营补助,补助金额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税务局)(四)考核奖励。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年度考核先进的银行,由市政府表彰为“金融工作先进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向其上级行致感谢函,并优先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境内外学习培训考察。在符合上级财政专户、政府管理资金存放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市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存放重点向综合考评排名靠前的银行机构倾斜。(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中心)二、提升服务水平,打造高效的监管和服务环境(五)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服务保障。加快推进大数据和金融产业园建设,为金融机构发展、金融人才集聚提供有利环境。进一步完善线上线下政金企对接长效机制,着力搭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对接平台,推动金融要素和资金需求的有效衔接。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要定期分行业、分区域组织政金企对接活动,及时将项目和企业资金需求信息向金融机构推介。支持辖内银行金融机构对接市政府重大投资类、招商引资类新建项目,发改、人行、银保监等部门要定期向辖内银行机构发布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监管政策,实现三者有机结合。(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科学技术局、招商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六)提升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水平。金融监管部门要经常深入金融机构、企业、农村一线,加强前瞻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调查研究,支持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发展,增强创新动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各县区要定期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充分听取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激发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市重大项目、中小微企业、“三农”及乡村振兴提供精准的融资支持。市县两级金融工作局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推动全市金融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合力,促进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职能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七)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发挥市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作用,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风险处置责任。加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跨行业、跨市场和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的监测,加大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协调力度,重视新型金融业态的风险防控。积极排查、化解受疫情影响引发的企业资金链断裂以及关联互保的区域性金融风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八)支持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模,完善“政银担”等风险分担机制,降低银行机构不良贷款风险。发挥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池作用,为企业和银行提供应急转贷服务。鼓励银行机构推广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持续推广无还本续贷业务,从需求侧出发为企业和个人开发更多量身打造的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九)强化金融知识宣传培训。深入开展普惠金融等金融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活动,宣传普及金融法规政策,推广各类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组织开展金融大讲堂,加强金融知识、融资方式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党政机关、各部门领导干部和企业家运用金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典型案例宣传,大力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的良好金融环境。(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三、优化金融生态,打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十)开展社会信用创建活动。推动驻马店市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覆盖各县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三农”及扶贫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驻马店”网站或其他渠道,推动信用监管信息“应公开尽公开”。推广信用报告、信用评估成果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银行贷款等方面的查询应用。建立企业“红黑榜”名单发布制度,加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管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十一)建立金融环境评价机制。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深化“信用+普惠金融”,完善提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的大数据服务功能,为辖内银行金融机构全面免费开放信用信息平台的企业信用查询、风险监测等服务。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向银行机构推荐信用状况良好的民营和小微企业。深入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评定。(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十二)整顿净化金融市场。加强风险监测分析,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保险、非法证券、金融诈骗、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等机构的有效监管,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十三)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成立由市中级法院、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局、金融仲裁委等多方参与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公平高效化解各类非诉金融纠纷。建立金融案件快速处理绿色通道,加快立案、审理和执行速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支持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等依法为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对弄虚作假给企业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列入黑名单,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或取缔。(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四、注重人才培养,打造良好的用人环境(十四)建立金融人才激励机制。要把金融人才作为金融创新发展的第一资源,完善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创新活力。对组织引进的金融高层次人才要全面落实人才引进各项政策。探索建立金融高管人员公寓以及随迁家属、子女入学、就业等配套制度,为他们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外派和引进的金融高层次人才家属、子女定居我市。(责任单位:市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十五)加强金融人才培养力度。加强金融干部队伍建设,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和金融管理团队,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批本土金融人才队伍。将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高管以及各县(区)分管金融工作的党政干部培训纳入人才培训整体计划,每年分配一定名额安排培训。(责任单位:市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十六)加大金融人才交流任用。邀请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选派优秀干部来我市挂职。可选派各级党政干部到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投融资机构挂职锻炼,也可选派优秀金融管理人员充实到县(区)和乡镇党政领导班子。(责任单位:市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驻马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人民防空、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分级、分类建立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储备库,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第十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对市、县级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定),初步设计报本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内容,按照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相关文件资料。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和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编制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概算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预算应当符合核定的概算。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投资概算及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八条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依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安排政府投资计划、工程招标投标、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编制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原审批机关。原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第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审批手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二十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后,按照规定报批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也可以集中批复或者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一并批复。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基础上,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下达并抄送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二)资金安排方向;(三)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四)拟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五)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二十三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已列入政府年度建设计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投资概算已经核定;(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资金申请报告已经获得批复;(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四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应当制定调整方案并报本级政府审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本级政府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实施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八条对因项目单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完成审批程序后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或者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批准后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建项目法人。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具有项目统一代码、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手续、资金落实到位等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各方签订的合同同步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确需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事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以及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规定程序由有关部门报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对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或者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的投资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核定的总投资概算的,原则上不再调整投资概算。对项目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超投资概算问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投资概算。投资概算调整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由于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投资概算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第三十八条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四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细则(驻马店市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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