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洛转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6日 政策文号:洛政办〔2021〕6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洛转化若干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2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支持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洛转化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6日 支持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洛转化若干政策为深化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在洛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一、支持高校院所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允许高校院所按照“先确权、后转化”模式,与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分割确权、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对已授权的专利,可由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签订分割确权协议,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占比例不低于80%;对准备申请或申请中的专利,可由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申请、共同所有;对非专利形式的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医药新品种、技术服务以及国外知识产权等职务科技成果,可由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协议约定,共享成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二、支持高校院所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改革允许高校院所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协议,合理约定成果收益分配等事项,经单位审批并公示后,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对在洛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良好的科技成果,鼓励进一步延长使用权期限。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三、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激励制度高校院所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成果转化净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其中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现金奖励支出部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社部门核实,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基数。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政策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研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洛实施职务成果转移转化的,所获收益可按约定比例(不低于80%)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四、优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高校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市属国有企业五、鼓励科研人员“双跨单聘”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允许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按规定兼职创新、离岗创办企业,并取得合法报酬。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考核和社会保险等权利。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可不受空缺岗位和结构比例限制,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担任职能部门科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六、完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评价评定体系支持高校院所改革现有科研人员考评体系,在职称评定、项目支持、资金分配上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孵化服务等内容纳入职称评定体系,增加专利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等职称评定要素的比重。推动技术经纪人(经理人)职称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人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七、鼓励赋权科技成果优先实施本地转化鼓励高校院所及企业(技术输出方/卖方)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交易额(依据技术合同、转账凭证和发票),市财政可给予1%的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技术交易额超1亿元的,可给予30万元奖励;对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并向市内非关联创新创业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按照上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技术交易额的实际到款额2%,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高校院所奖励。支持鼓励企业(技术吸纳方/买方)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市财政按上年度技术转让合同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技术合同奖励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鼓励将奖励资金优先用于技术转移突出贡献者或团队的奖励及技术转移相关工作的补助。鼓励高校院所与协会、企业、平台公司等合作建设新型研发机构,依托科技中介超市、科创成果直通车开展“线上+线下”成果对接,组织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揭榜挂帅”,加速促进科技成果就地就近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八、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积极为高校院所放权松绑,在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公开公示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做到“三个区分开来”,为负责者负责,为担当者担当。对主观上已尽职尽责,但客观上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的因素造成的失误,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实行审慎包容监管。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加强过程管理和服务支持高校院所设立独立的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设置专职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工作。鼓励高校院所与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完善管理标准和内控机制,协助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以及成果推介等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链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十、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改革事项报告制度除涉密技术、成果外,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其持有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相关情况。高校院所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定期统计和年度报告、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跟进和掌握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改革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等按照本政策执行;部属、省属在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具有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转制院所,各新型研发机构等可参照执行。各高校院所要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决策机制,完善配套管理办法,规范相关操作流程。各相关单位要积极研究支持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细化有关促进成果转化的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组织、人事、税务、审计等操作办法,落实职务科技成果确权、资产变更、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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