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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洛政办〔2024〕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4年7月5日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1 总 则1.1 编制目的为做好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综合协调指挥,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提高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河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隧道塌方、涌水,火灾以及大客流等情况,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优先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第一时间抢救人员,及时排除故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尽快恢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动机制,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明确分工,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3)依法依规、科技支撑。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4)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队应急救援力量为突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的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处置城市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切实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从制度层面、体系层面加强安全生产治理能力。(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件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突出应急预案的实战化,加强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能力建设,确保把已发生事件的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6)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物资。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1.5 事件分级按照事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运营突发事件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1.5.1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事件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仅需调动个别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10人以下重伤;(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3)连续中断行车(线路中有2个及以上车站或区间发生单向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1.5.2 Ⅲ级(较大)突发事件事件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1)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3)连续中断行车(线路中有2个及以上车站或区间发生单向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1.5.3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事件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动多个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1)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3)连续中断行车(线路中有2个及以上车站或区间发生单向行车中断)24小时以上。1.5.4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统一组织指挥调动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1)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2 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2.1 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2.1.1 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组成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副 指 挥 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卫健委主任、洛阳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动办、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气象局、武警洛阳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洛阳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洛阳供电公司、移动洛阳分公司、联通洛阳分公司、电信洛阳分公司、相关城市区政府。2.1.2 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职责(1)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2)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新闻发布、抢险救援与恢复进行统一领导;(3)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理事件中的各种矛盾关系;(4)研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部署;(5)按规定及时上报事件进展情况,对事件结果进行评估和报告;(6)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预测、预警,落实应急预案情况;(7)决定实施和终止本预案;(8)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超出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省人民政府救援;(9)其它需指挥部处理的应急情况。2.1.3 成员单位职责(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2)市委网信办:负责配合开展运营突发事件网上舆情监测,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回应、引导网上舆论,稳妥做好重大敏感网络舆情调控管控工作。(3)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基础设施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产能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工作。(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相关特种设备专家,配合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事故现场施救提供技术支持。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6)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接运、暂存、火化等工作。(7)市国动办:负责指导人防设施和兼顾人防工程的抢修工作;协助人防设施和兼顾人防工程应急救援和人员防护保障行动。(8)市总工会:负责监督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参与事件调查与处理,监督落实责任追究。(9)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协助现场处置和进行人员疏散,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预防、制止和侦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事后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件原因,查处相关责任人。(10)市财政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协助做好抢险救灾工作。(1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安全生产类专家为应急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生产安全事件调查工作。(13)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征集大型建筑抢险设备,负责对事件影响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生产安全事件调查工作。(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相关公共交通运输应急方案;协调组织车辆运送有关人员及物资设备等,组织进行地面疏散运送;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生产安全事件调查工作;指导运营单位进行初期灾害处置和人员疏散。(15)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桥梁、隧道供气、供水、排水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抢险和修复工作,并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16)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辐射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协助做好放射性事件的应急监测和救援工作;开展危化品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与调查,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17)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相关生活必需品的调配工作。(18)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制定伤员救护应急预案,提出防止传染病扩散措施,预防传染病爆发;配合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组织医疗救援及转运伤员,统计转运和医疗救治的伤亡人数;必要时在现场设应急救援点,开展现场救治。(19)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保障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全过程的应急车辆。(20)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资料,并为抢险救援提供气象应急保障和专家咨询服务。(21)武警洛阳支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与事件抢险救援工作。(22)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和指挥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火灾扑救;遵循有关规定承担以抢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23)洛阳供电公司:对运营突发事件中所管辖运维的供电设施设备实施抢险救援,对轨道交通自有供用电设备抢修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为现场抢险救援提供临时应急电力保障。(24)洛阳移动、联通、电信分公司:负责恢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损坏的公用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和应急处置通讯畅通。(25)相关城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积极配合应急指挥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人员疏散、安置、后勤保障和其他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2.2 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2.1 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2.2.2 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组织落实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加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等工作;(2)负责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并向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终止预警信息的建议;(3)传达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4)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5)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体系的建设与管理;(6)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并对应急资源进行管理与调配;(7)负责收集、分析、报告和保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信息;(8)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9)负责督促有关部门编制、修订各应急方案及各类专项应急预案;(10)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督促各部门开展培训和内部演练,牵头组织预案的综合演练;(11)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组织专家组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技术支持;(12)负责建立和完善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通讯信息数据库及其他日常事务;(1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2.3 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专家组2.3.1 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组成应急指挥机构及运营单位要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由从事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轨道、结构工程、人防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设备、安全和应急管理等专业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防洪、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反恐防暴和水文、地质等专业的专家参加,为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2.3.2 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专家组职责(1)参加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2)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事件影响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3)参与事件调查,提供专家意见;(4)收集、编制有关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应急技术信息。2.4 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2.4.1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组成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分别成立应急工作组,在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协作,分工负责承担现场抢险救援任务,做好事发区域治安维护、交通保障、人员疏散、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应急工作组主要包括治安警戒组、交通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事件调查组、善后处理组、信息舆论组、技术资料组等。2.4.2 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分组(1)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协助进行人员疏散;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疏导分流,以及交通信息的发布工作,保证现场交通秩序,确保抢险通道畅通;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事后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件原因,查处相关责任人。(2)交通救援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调集和组织地面交通运输工具,迅速疏散现场客流,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医疗机构等实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4)物资保障组: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相关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5)事件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属于生产安全性质的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对事件进行定性并提出处理建议。(6)善后处理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7)信息舆论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引导社会舆论。(8)技术资料组:由运营单位牵头,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调用相关资料等。2.5 运营单位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加强运营监测;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运营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2.6 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Ⅱ级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为成员。专家组为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Ⅲ级、Ⅳ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由运营单位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指挥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支援。3 预防预警机制3.1 信息监测3.1.1 监测要求(1)运营单位负责建立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和安全运行机制,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建立相关资料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3)监测的主要内容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0分钟时,运营单位应立即向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5)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负责对业务范围内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并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同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3.1.2 监测内容运营单位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监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制度、强制性标准落实情况及运营安全管理情况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等;突发大客流、大面积停电、火灾、洪涝灾害、网络安全等相关信息;保护区安全情况。3.2 预防预警行动(1)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调查、风险评估,排查隐患种类、重点部位和风险源并及时整改。(2)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督促有关单位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3 预警支持系统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进行监控。运营单位控制中心对自身安全运营实行24小时监控。3.4 预警级别按照运营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1)Ⅰ级(特别严重):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可能造成大量的公私财物损毁和人员伤亡预警,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巨大。(2)Ⅱ级(严重):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可能对公众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并对公私财产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危害的。(3)Ⅲ级(较重):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4)Ⅳ级(一般):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可能导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发生,但险情尚未出现、行为尚未实施或结果尚未产生,造成损失或社会影响轻微的。3.5 预警发布和解除(1)蓝色或黄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2)橙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请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应急管理局或授权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3)红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由市应急管理局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应急管理局或授权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3.6 预警变更运营单位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3.7 预警响应3.7.1 蓝色预警响应(1)预警信息发布后,市轨道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及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运营单位要立即做出响应,相关负责同志带班,24小时值班,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2)运营单位的巡查人员应上岗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除。(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其他相应措施。3.7.2 黄色预警响应(1)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运营单位按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巡查人员对隐患部位进行逐一排查并及时整改;(3)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应急工作进入戒备状态。3.7.3 橙色预警响应(1)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运营单位的带班负责同志应随时掌握情况。(2)运营单位的巡查人员应全部上岗,并对整个区域进行逐一排除。(3)专家顾问组进驻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件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4)专业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各保障部门备齐人员物资,接到命令后5分钟内出发。必要时轨道交通停运,同时加强地面公交运力。3.7.4 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专业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立即出发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后,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防范性措施。4 应急响应4.1 预案的启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迅速向事件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公安和消防等相关部门报告。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的事件信息后,立即核实情况,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并依据事件类别和需要,向同级宣传、应急、公安和消防等部门通报事件情况。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预案立即启动:(1)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2)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时;(3)上级预案启动时。4.2 先期处置(1)运营单位立即疏散站内、车厢内乘客,同时封闭车站出入口,劝阻乘客进入;(2)运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在线列车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防止发生次生灾害;(3)轨道交通公安分局迅速部署警力,协助运营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紧急疏散;(4)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迅速部署警力,立即在现场周边有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抢险通道畅通;(5)市交通运输局调配公共交通车辆疏散乘客。4.3 分级响应按照运营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Ⅳ级四个等级,响应级别不得低于省指挥部应急响应级别。4.3.1 Ⅳ级响应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是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制定的专业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拨打110、119、120等急救电话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主动寻求救援,同时向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通知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人员疏散、医疗救护、交通管制、现场警戒、现场监控、抢险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4.3.2 Ⅲ级响应发生Ⅲ级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或者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步判定属于Ⅲ级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时,应报请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牵头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通知相关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紧急救助。4.3.3 Ⅱ级响应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牵头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通知相关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紧急救助并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成立现场指挥部,相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2)迅速通知相关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3)组织专家咨询,为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意见;(4)通知相关部门,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5)向上级有关应急机构报告。4.3.4 Ⅰ级响应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市长担任总指挥,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4.3.5 扩大响应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态严峻,超出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能力控制范围,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应依程序报请省指挥部给予支援和指导。4.4 响应措施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需求和职责分工,视情组织采取以下措施或者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4.4.1 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移动气象站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和灾害数据,分析研判城市轨道交通及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4.4.2 人员搜救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营救被困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受灾人员救助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4.4.3 现场疏散根据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将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疏散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等安全位置;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鼓励建立公安部门、消防救援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社区等协同联动的人员疏散平台,探索高效疏散管理模式。4.4.4 乘客转运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转运工作。4.4.5 交通疏导采取封闭车站、调整线路等手段,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4.4.6 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工作。4.4.7 抢修抢险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前期消防救援作业。4.4.8 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工作,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配合做好维稳工作。4.4.9 现场评估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初步查找事件原因,评估事态发展趋势,为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决策提供参考。4.4.10 信息发布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和提供新闻稿、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举行新闻发布会、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官方信息平台和各类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上,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共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未经应急指挥机构或者规定的信息发布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与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虚假信息。4.4.11 运营恢复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市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运营计划,开展补救和恢复运营准备工作。相关线路恢复运营前需开展针对性安全评估的,经评估确认具备安全运营及其他恢复运营的条件后,运营单位要尽快恢复正常运营。4.5 应急结束(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工作即告结束。必要时,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网络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2)Ⅳ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由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Ⅲ、Ⅱ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由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应急结束;Ⅰ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专家组和各应急工作组。4.6 信息报告发生或者研判可能发生运营突发事件后,运营单位要立即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部门(单位)和乘客。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信息后,要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经核实后向省交通运输厅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市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等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件信息,每级上报时限为15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以及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由省交通运输厅向交通运输部报告。4.6.1 初报 初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失联状况以及所需救援力量等。(1)当Ⅳ级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要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2)当Ⅲ级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6.2 续报 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展趋势、伤员变化情况、事件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1)在Ⅳ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运营单位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及市应急管理局;(2)在Ⅲ级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市应急管理局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4.6.3 终报终报内容主要包括处置运营突发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1)Ⅳ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结束后,运营单位应将事件处理结果以文字形式报市交通运输局及市应急管理局;(2)Ⅲ级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将事件处理结果以文字形式报上级应急指挥机构。4.7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循有关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和报道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加强信息报送发布、舆情管控、快速反应等协调机制,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在市政府的组织指导下,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给予抚恤、补助或者补偿,并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理赔工作,尽快消除运营突发事件影响,确保社会稳定。5.2 事件调查(1)Ⅳ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事件调查,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3天内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2)Ⅲ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相关部门适时组织事件处置调查评估小组,开展事件原因分析、事件责任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并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3天内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3)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建立事件案例数据库,并提出完善预案、改进工作的要求和意见。(4)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发生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5)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个应急过程的所有资料收集、整理和存档管理工作。5.3 处置评估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市政府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事件处置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省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向省政府报告。5.4 综合协调在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因突发事件造成涉外人员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的补偿和安抚工作。6 保障措施6.1 机制保障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制定保护区管理制度,明确巡查管理、施工作业审查、违规处罚等全流程工作程序和责任部门,严厉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建立人防工程等地下应急设施共享机制,简化审批协调程序,确保应急情况下能够高效投入使用;有关部门(单位)与运营单位建立极端天气、汛涝灾害、保护区违规作业等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影响安全运营的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督促运营单位建立健全极端天气、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停运机制,细化停运标准,确认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时,要坚决及时停运,严禁冒险作业、涉险运营;推动建立运营单位与消防救援、公安、医疗等救援力量的应急协同机制,加强车站、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等与周边消防救援、公安、医疗、街道办等部门(单位)救援力量的应急联动,通过构建小型应急单元提高应急联动效率。对运营过程中发现的治理难度大、影响范围广、危险程度高、涉及部门多、难以协调整治的安全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协调解决。6.2 通讯与信息保障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逐步建立并完善应急通讯信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信息、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做到信息资源共享。通讯运营商、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运营单位要提供通信设施建设场址和运维支撑保障,积极配合通信设施预检预修工作,发现问题时配合做好故障处理工作。6.3 救援与装备保障(1)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有关部门(单位)、运营单位要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鼓励支持加强社会化储备。(2)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统一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以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性。6.4 应急队伍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公安、消防、交管、卫生等人员是基本抢险救援队伍,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兵力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相关成员单位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6.5 交通运输保障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具体组织。市交通运输局要制定应急交通保障方案,明确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市公安局要制定应急交通管制方案,保障应急交通的道路畅通。6.6 医疗卫生保障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市卫健委具体组织。市卫健委要制定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方案,根据就近处置原则,明确相应的医疗应急救援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措施。6.7 治安保障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市公安局具体组织。市公安局要制定应急治安保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6.8 资金保障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财政部门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理要求,做好经费保障。6.9 技术保障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应急技术信息数据库。6.10 电力保障电力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电力保障体系。运营单位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加强对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期间电力供应安全。7 宣教、培训和演练7.1 宣传教育由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运营单位、安全生产等部门编写公众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手册。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培训制度。运营单位要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相关培训。7.2 培训由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面向本系统应急指挥和应急处置人员,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为重要内容,开展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各类培训。7.3 演练(1)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相关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应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2)各专业部门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结合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本部门开展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演练。(3)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运营单位应密切关注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突发事件,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应急工作机制。8 附 则8.1 名词解释(1)城市轨道交通:本预案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2)大客流:在一定时间内出现较多客流并有持续发展的趋势,造成车站能力或列车运能明显不足。大客流分为三级,一级大客流为当站台出现乘客拥挤时,须在站厅的楼、扶梯口控制乘客到站台,将扶梯全部设置为向站厅方向,缓解站台乘客候车压力时的客流;二级大客流为当站台和站厅付费区乘客比较多时,须关闭部分自动售票机、进站闸机,同时在进闸机处控制进入付费区乘客时的客流;三级大客流为当站台、站厅付费区和非付费区的乘客较多时,须在出入口采取分批限量进站、只出不进或关闭出入口时的客流。(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 预案管理与更新(1)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上级预案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修订、完善与更新工作。(2)运营单位负责提供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其消防、安全设施图纸、资料等,并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3)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报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4)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人的联系电话应报送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变更报送。(5)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要求成立应急工作组,并将工作组负责人职务、联系方式及其成员报送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变更报送。8.3 奖励与责任追究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应急义务,不服从应急指挥命令,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绝不姑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4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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