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二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3日 政策文号:洛政通〔2024〕3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二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洛政通〔2024〕39号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庞村镇掘山村等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33.4757公顷(耕地12.5408公顷、园地2.1225公顷、林地18.1989公顷、其他农用地0.6135公顷)、建设用地0.0541公顷。以上共计33.5298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二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地块一:东至门庄村、窑沟村用地界,西至大谷路,南至窑沟村用地界,北至门庄村用地界;拟征收地块二:东至钢制产业园已批地块、大谷路,西至赵屯村用地界,南至赵屯村、掘山村用地界、沙河北路,北至赵屯村、掘山村用地界。二、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拟征收庞村镇掘山村村集体土地12.795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5.8896公顷、园地1.6505公顷、林地5.0286公顷、其他农用地0.2266公顷);拟征收庞村镇门庄村村集体土地6.0906公顷,其中农用地6.0365公顷(耕地0.4909公顷、林地5.3825公顷、其他农用地0.1631公顷)、建设用地0.0541公顷;拟征收庞村镇窑沟村村集体土地8.368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5.9196公顷、园地0.4720公顷、林地1.8208公顷、其他农用地0.1558公顷);拟征收庞村镇赵屯村村集体土地3.640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2517公顷、林地3.3740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9公顷);拟征收庞村镇东庞村村集体土地2.635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250公顷、林地2.5930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1公顷)。三、征收土地用途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工业用地。四、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61.3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5410.7038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2766.2085万元、社会保障费用2644.4953万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五、安置途径及方式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766.208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644.4953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六、其他事宜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7020室,电话:6908830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社区及其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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