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3年度第六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4日 政策文号:洛政通〔2023〕3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3年度第六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洛政通〔2023〕38号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李村镇等2个镇偏桥社区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16.3899公顷(其中耕地14.8656公顷、林地0.9502公顷、其他农用地0.5741公顷)、建设用地1.5523公顷。以上共计17.9422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六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因为土地征收报批规则调整,该批次用地范围全部在城镇开发范围内,按要求需以城市批次报批,所以将原洛阳市2023年度第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调整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六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不变,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不变,面积不变,拟征收土地用途不变为工矿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不变。一、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范围:东至规划路、西至科创路、南至用地界、北至司马光路东延。二、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拟征收李村镇偏桥社区集体土地0.1096公顷,全部为全部为耕地;拟征收寇店镇常村集体土地17.8326公顷,其中农用地16.2803公顷(耕地14.7560公顷、林地0.9502公顷、其他农用地0.5741公顷)、建设用地1.5523公顷。三、征收土地用途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工矿用地。四、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82.5-9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61.37-176.3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2896.9768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1481.8755万元,社会保障费用1415.1013万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五、安置途径及方式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481.875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415.1013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3.就业安置。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拟通过就业培训、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安置劳动力人口。通过以上途径,可以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六、其他事宜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7018室,电话:6908830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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