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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职权调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职权调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23〕13号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21〕21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向县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洛政〔2021〕31号)精神,按照“能放尽放”的原则下放我市城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职权,推进管理重心下移,激发城市区发展活力。现将城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职权调整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原市政府行使的以下职权由城市区政府(含伊滨区管委会,下同)依法行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出机构具体受理、审查,直接报区政府批准:(一)一次性开发400公顷以下(不含400公顷)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租赁、协议出让、续期、收回;(三)单宗用地面积100亩以内的工业产业(不含新型产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四)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五)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协议出让。二、原市政府行使的“建设项目使用6公顷(不含6公顷)以下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职权由偃师区政府、孟津区政府、涧西区政府、伊滨区管委会依法行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出机构具体受理、审查,直接报区政府批准。三、城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市、区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监管,具体包括:(一)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二)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三)地价款及利息、滞纳金征缴;(四)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五)土地权属调查;(六)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四、城市区政府承接的以下职权,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或乡镇政府依法行使:(一)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问题的处理;(三)物业管理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政处罚。五、城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体办理承接职权的行政复议、诉讼、信访及信息公开等事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六、各城市区政府应严格遵守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相关导则,按照权限进行审议决策,审议决策的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严格控制好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遵守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各项法律和规范。各城市区政府应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城市人文特征和自然生态景观融合,塑造城市特色形象和精神气质,保护城市历史风貌。七、按照《洛阳市委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需报请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由各区规委会研究通过后,直接上报市规委会。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出机构履行辖区内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承担的以下事项行政管理职能:(一)临时用地审批(不包括占用耕地类);(二)划拨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四)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审定(不包括市规委会会议审议项目、洛阳市城市风貌管控导则规定的一级控制区内计容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项目及跨城市区的建设项目);(五)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六)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及规划许可证核发(不包括市规委会会议审议项目、洛阳市城市风貌管控导则规定的一级控制区内计容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项目及跨城市区的建设项目);(七)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八)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和规划核实;(九)非金属矿产(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除外)、地热、矿泉水等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十)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不包括占用耕地类,仅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涧西、伊滨派出机构);(十一)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数据速报(仅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偃师、孟津、伊滨派出机构);(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十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十四)土地权属纠纷调处。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出机构履行辖区内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承担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测绘、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履行土地征收报批、农转用报批、土地出让、土地储备、土地交易、规划编制、审查审批、规划修改、监督执法等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职责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出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职责进行协作、做好配合。各城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支持和衔接,确保下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使。十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制定具体的事项办理流程,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备案登记、“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调整事项的监管,并及时将调整事项实施情况和监管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十二、承接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权过程中,违反法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同时,可收回该承接部门行使的相关职权,仍由市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使。十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公布的有关向城市区下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权限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十四、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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