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偃师区2024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8日 政策文号:洛政土〔2024〕25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偃师区2024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洛政土〔2024〕259号偃师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偃师区2024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偃政土〔2024〕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区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将缑氏镇金屯村、大口镇郭村2个镇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0.4923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0.2348公顷、其它土地0.2575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大口镇郭村集体建设用地0.0105公顷,共计0.5028公顷(其中耕地0.2348公顷)作为偃师区2024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用地。二、你区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已补充0.2348公顷耕地的质量。同时,严格落实批后用地程序,确保各类用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符合规划用途。附件:偃师区2024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明细表2024年10月17日 附 件偃师区2024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明细表单位:公顷 权属单位土地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合计耕地其它土地合计其中小计水浇地小计其他草地田坎农村宅基地公园与绿地偃师区合计0.5028 0.4923 0.2348 0.2348 0.2575 0.24890.0086 0.0105 0.0033 0.0072 缑氏镇小计0.3678 0.3678 0.2348 0.2348 0.1330 0.1244 0.0086 金屯村0.3678 0.3678 0.2348 0.2348 0.1330 0.1244 0.0086 大口镇小计0.1350 0.1245 0.1245 0.1245 0.0105 0.0033 0.0072 郭村0.1350 0.1245 0.1245 0.1245 0.0105 0.0033 0.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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