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企业优惠政策

河南洛阳产业园区

河南洛阳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河南洛阳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修订后的《洛阳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2月22日 洛阳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洛阳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洛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在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水污染事件。1.4 事件分级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1.4.1 特别重大事件(I级)(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1.4.2 重大事件(II级)(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1.4.3 较大事件(III级)(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1.4.4 一般事件(IV级)(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对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4.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构建饮用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污染隐患。(2)整合资源,科学预警。整合信息,准确研判,及时公告,实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预测预判。(3)强化能力,充分准备。加强水源地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强化能力保障,全面提升应急能力。(4)分级响应,妥善应对。加强领导,分级响应,高效处置,减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损害。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为成员单位(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1)。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承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日常工作,通过有效整合相关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3 应急响应一般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供水安全保障、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3.1 信息收集和研判通过日常监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事故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立即报告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件信息后,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第一时间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针对事件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梳理汇总各方信息后,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审定。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结合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将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简化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橙色预警启动条件:(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准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准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准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3)通过监测发现,准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4)通过监测发现,准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红色预警启动条件:(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预警发布流程见附件3)。橙色预警:经市生态环境局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红色预警:经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发布。预警发布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市水源地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3.2.4 预警行动进入预警状态后,可视情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2)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通知涉事水厂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深度处理、低压供水、停止取水等准备;通知集中式供水企业做好水源和备用水源启用准备,并视污染影响情况适时启用。(3)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4)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5)舆论引导。必要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或警告标志。(6)通知水源地周边及上下游相关地区的用水调度部门做好应急调度准备。(7)根据水情、水质情况及时控制或关闭可能受污染的河流或水库的有关涵闸、泵站。(8)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9)通报地方政府,组织并发动群众做好饮用水储备等事宜。3.2.5 预警解除当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报经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同意,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措施。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预警解除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3.3 信息报告与通报3.3.1 信息报告程序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即固定源事件中的企业人员、流动源事件中的车辆、船舶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发现或得知辖区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向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或信息后,应及时、准确记录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2)事故类型,包括固定源、流动源、面源污染。(3)事故简要经过及情况。(4)事故污染物的种类、泄漏量、现场污染情况、污染持续的时间。(5)已采取的措施。(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和电话、报告时间。上级部门先于地方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地方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信息。3.3.2 信息通报程序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部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城市管理局、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报告;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同时,生态环境部门要与供水企业之间建立水源水质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及时掌握水质动态变化,发现水质风险及时采取行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跨市域的,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受影响市及省政府相关部门。3.3.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1)初报事件基本情况: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赶赴现场情况、采取处置措施情况、处置效果;监测情况:布点监测方案、点位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下步工作: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工作建议。(2)续报事件最新进展:人员、环境受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效果;监测情况:取样监测的具体时间、监测结果超标情况;下步工作:需进一步采取的措施。(3)处理结果报告处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信息报告应采用传真、网络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3.3.4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或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上报,详细信息应在4小时内上报。(2)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上报,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详细信息应在2小时内上报。(3)发生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3.4 应急监测3.4.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事件处置初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效果等,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3.4.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1)监测范围。包括污染范围,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监测区域。(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等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对固定源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加密跟踪监测。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需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需要。采样频次需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需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及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资料。(5)分析方法。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需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3.5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3.5.1 明确排查对象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安全防护、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相关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洗舱基地、油气管线、石油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3.5.2 切断污染源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组织应急人力物力,迅速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措施。(1)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导流、疏浚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污染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蔓延,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打捞、吸附、拦截及处置。3.6 应急处置3.6.1 响应分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个级别。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对一般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对较大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重大和特别重大水源地环境事件(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3.6.2 应急处置针对不同类型污染源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如下:(1)由固定源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方案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对于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利用快速监测设备确定特征污染因子。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可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通知供水单位启动公司应急预案和供水应急预案,通过启动活性炭应急处理设施或应急处理等措施,保证出厂水水质达标,必要时中断取水,从备用水源取水,保证供水。(2)由陆路流动源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方案经公路、桥梁等运输危化品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铁路运输的危险品引发突发事件,参照铁路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相关部门成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立即进行现场勘察,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查看运载记录,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利用应急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根据事故点地形地貌、气象条件,依据污染扩散模型,确定合理警戒区域。市生态环境局对事件现场进行应急监测、扩散规律分析,明确污染边界,确定拦截范围,根据污染物的特征,会同专家制定污染物减轻和消除方案,经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可通过对污染物进行分段阻隔,并采用拦截、吸附(如活性炭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通过采用中和、固化、沉淀、降解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3)由水路流动源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方案船舶或水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涉事船舶或经营者开展处置;无法处置时,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成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市交通运输局立即进行现场水域勘察,通过询问、查看运载记录,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利用应急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结合水文、气象条件,确定合理警戒区域,及时堵漏,切断污染源,科学采取污染控制与污染物回收及处置措施。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会同专家制定污染物减轻和消除方案,根据化学品的特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用合理的应急反应技术达到消除污染、减轻危害的目的。针对溢油事故,应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指导下,根据事故特点决定溢油应急处置对策,选择适用的溢油应急设备,采用控制溢油源、应急卸载和水下抽油、溢油围控、机械回收、吸附回收等方法对溢油进行清除回收。3.7 供水安全保障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并加强出厂水水质监测,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供水单位根据污染物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改路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供水系统按照应急预案,加快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对技术可控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动员用水量大的生产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消耗,优先满足居民用水需求,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跨流域调水、加大自备取水、对用水大户实行限制性供水、派送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原则,启用应急储备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急需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各水源地管理机构应加强以下应急物资储备:(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微博、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3.10 响应终止3.10.1 应急终止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3.10.2应急终止的程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应急处置等报告情况,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报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批准。(2)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到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3)应急终止后,相关部门应根据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4 后期工作4.1 后期防控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应采取措施妥善、合法处置。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收容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固废污染物需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能力处置单位妥善处置,若为危废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4.2 事件调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参加深度调查。4.3 损害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必要时,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配合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4.4 善后处置(1)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重大、特大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重大、特大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并抄送各相关部门。(2)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应急过程评价,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3)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维护、保养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5 应急保障5.1 通讯与信息保障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5.2 应急队伍保障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5.3 应急资源保障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相关县区政府及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5.4 经费保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为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顺利开展,相关县区政府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5.5 其他保障应急事件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群众工作,保证社会稳定,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6 附则6.1 预案解释权归属本预案由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6.2 预案实施日期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稿)的通知》(洛政办〔2017〕108 号)同时废止。附件:1.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doc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doc 3.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流程.doc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