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7日
政策文号:洛政办〔2022〕5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22〕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6月20日 洛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统筹、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评价体系,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市本级政务部门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业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库、政务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标委工二联〔2017〕98号)规定的系统(不包括办公终端设备和软件,以及视频会议室等办公信息基础环境建设)。涉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保密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全市政务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本市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全市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和数字经济总体要求,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基础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督、统一评价,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第四条市政府设立政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按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统筹使用。第五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数局)统筹协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协调、顶层设计、规划计划、论证审核和监督指导工作;负责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以及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建立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库、专家库,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协商论证会,对项目进行初审,会同市发改委对项目开展论证评审,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开展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二)市发改委负责将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投资计划,并按程序报批下达,对项目审批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三)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编制,及时拨付资金,对政府采购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和项目评审等。(四)市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审计监督。(五)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应市本级财政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策划、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绩效目标、初步验收、效能自评以及数据资源共享等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对应市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方案编制、实施、合同验收和效能自评等工作。(六)市大数据中心(城市运营中心)负责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各行业专家组;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核论证、咨询服务、数据治理、资源共享等技术支持和业务保障工作。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六条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分基础支撑设施、公共应用系统和部门专业性政务信息化项目。其中,基础支撑设施包括智慧洛阳云平台、数据中枢平台、电子政务外网、基础数据库、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容灾备份中心、安全保障体系等;公共应用系统类包括政务协同办公系统等;部门专业性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用于支撑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第七条基础支撑设施和公共应用系统类项目由市政数局统一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用和运维保障,为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务信息化应用提供基础性、公共性、通用性的支撑服务。部门专业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类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需求,按照规划统一建设。第八条 每年6月底前,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向市政数局报送下年度拟建设或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相关材料,市政数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对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论证。第九条各县区不再建设县级政务云平台和中枢平台,由智慧洛阳云平台和中枢平台统一提供服务。各县区、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向市政数局申请使用基础支撑设施和公共应用系统服务,由市政数局审核并按实际需求动态分配及回收。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业务专网,已有的非涉密业务专网应当迁入电子政务外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或保留业务专网的,报市政数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统筹安排。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扩建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托智慧洛阳云平台进行集约化建设部署,不得新建扩建数据机房,不得单独采购服务器、存储及其他相关硬件设备。已建、在建的机房和非涉密信息系统,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要求,通过物理搬迁、应用迁移等形式,向智慧洛阳云平台整合。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全市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避免各自为政、信息孤岛、重复投资、资源浪费。市民服务类应用,应与生活服务体系平台融合;城市管理类应用,应与智慧城市综合管理平台融合;行政审批类和政务服务类应用,应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执法监督类应用,应与全国一体化监管平台融合。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规定,保证政务数据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确保政务数据资源纳入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清理与实际业务流程长期脱节、功能可被其他系统替代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信息系统,将分散、独立的部门内部信息系统进行整合。第十五条对未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无法实现与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再批准建设。对未按照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和数据对接,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已建成信息系统,不再拨付运维经费。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十六条市政数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适时召开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协商论证会,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项目的建设依据、建设必要性、需求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安全可靠性、项目集约性、资源共享性、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等必要内容进行论证审查,对经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未按协商论证会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或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未落实审查意见相关内容的,该项目不再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发改部门不再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七条基础支撑设施和公共应用系统类项目,由市政数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向市发改委提出项目建设申请;部门专业性政务信息化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向市政数局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市政数局组织审查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改委审批。第十八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市政数局组织审查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改委审批。第十九条基础支撑设施和公共应用系统类项目申报审批流程:(一)需求汇总。市政数局根据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各单位的公共类服务需求,形成项目建设初步方案,确定项目建设内容、方式等。(二)项目研判。市政数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召开协商研判会,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讨论,并出具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将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建设库,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申请。市政数局向市发改委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含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申请包含:项目建设意义、建设目标、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建设周期和投资估算。(四)项目审批。市政数局会同市发改委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依据,市发改委予以审批。第二十条 部门专业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类申报审批流程:(一)需求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基于本单位业务需求,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向市政数局提出项目需求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意义、建设依据、建设目标、需求清单、建设内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申请时需附《洛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表》,并签署《洛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承诺书》。(二)项目研判。市政数局按照基础共建、集约节约、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从项目必要性、技术可行性、业务协同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建设需求进行把关,组织协商会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专家研判,出具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市政数局将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建设库,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确定的建设方案,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建设申请,报市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建设意义、建设依据、建设目标、建设需求、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建设周期和投资估算。(四)项目审批。市政数局会同市发改委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依据,市发改委予以审批,审批文件抄送市政数局。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和单位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报批或备案。第二十二条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包括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材料。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可以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可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第二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市政数局对项目需求的合理性、信息资源共享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项目单位依据核定内容组织采购所需的服务。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列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库的项目,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内容、特点确定建设方式(自主建设、购买服务),申请建设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确定项目承建单位或购买服务提供单位,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领导和负责人员组成的工作组,优质高效推进项目实施。第二十六条市政数局对项目建设实行监督管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引入业务咨询、工程造价、检测评价等专业服务,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合同等环节进行监管。第二十七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在规定期限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市发改委、财政局、政数局备案。第二十八条项目不能按期完成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后,重新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组织市财政局、政数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验收。对未经验收的项目,不拨付项目资金。第二十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完成之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履行软硬件运行维护职责,市政数局进行统一监督。第三十条政务信息化项目中市级部门的业务系统采用统分结合方式,覆盖到各县区,实现一体化、集约化建设。第三十一条由市、县区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建设资金和运维资金,属于县级事权部分由当地承担。第三十二条各县区自行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应报市政数局备案。第五章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第三十三条 市政数局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应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分析、信息资源目录、数据共享开放清单等。第三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以数据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 例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应依托智慧洛阳云平台和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不得单独新建机房、网络、存储资源、计算资源等基础设施,必须单独建设的应做好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第三十五条项目建成后,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应纳入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项目运行使用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共享信息目录和数据实时更新、信息共享长效机制,以及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和程度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维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规定接入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第三十七条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六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第四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等级保护要求。第四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可靠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件、硬件产品安全可靠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市发改委、财政局、政数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四十三条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财政局、政数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第四十四条对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截留、挪用项目资金,违规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数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附件:1.洛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表2.洛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承诺书附件1.doc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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