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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24〕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2024年5月31日洛阳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充实基层司法所工作力量,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河南省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河南省司法厅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司法所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法治建设的意见》中“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司法协理员队伍,切实履行司法协理员在基层法治建设、平安建设中的职责任务,全力提升司法所服务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和水平,全面夯实司法行政现代化根基,夯实全面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的根基。二、工作目标通过在新安县、伊川县、汝阳县、栾川县、嵩县、老城区、孟津区7个县区,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建立司法协理员准入和职业保障机制,明确司法协理员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构建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协理员队伍管理体系,大力推进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力量,切实缓解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等突出问题,保障司法所人员力量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全面推动新时代司法所工作高质量发展。同时鼓励其他县区结合实际,探索开展试点工作。三、岗位职责司法协理员岗位在司法所,协助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协助司法所指导劳动人事争议等各类调解工作;2.协助司法所参与基层普法依法治理;3.协助司法所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4.协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工作;5.协助司法所协调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6.协助司法所参与推进辖区基层法治建设;7.协助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8.协助司法所开展合法性审核(查)工作;9.协助司法所面向社会收集立法意见建议;10.协助司法所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11.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四、工作任务司法协理员是司法所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所工作辅助人员,承担着协助在编人员履行司法所各项职能、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等重要职责任务,既不同于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也不同于专职人民调解员。司法协理员岗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设置法治建设、法律服务、执法监督、刑事执行四类,根据岗位设置履行工作职责,可以实行“专人专岗”“专人专职”,也可以“一人多岗”“一人多职”,实现人员力量使用效能的最大化。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层法治建设需要、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县区司法局会同人社局根据辖区司法所工作任务和现有工作人员情况,以人员力量使用效能最大化为标准,按照乡镇(街道)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招聘不少于3名司法协理员,乡镇(街道)常住人口3万人以下招聘不少于2名司法协理员的标准,科学合理地核定司法协理员数额,逐级上报审核备案。可优先从本系统现有从事辅助人员中择优招录,所招录的人员中男女比例要相对平衡。司法协理员实行聘用制,由县区人社局会同司法局统一实行公开招录。(一)现有专职辅助人员中择优选聘根据司法部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司法协理员试点工作应坚持稳字当头、稳妥推进。县区人社局和司法局统一组织,面向本县区司法行政系统具有法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非法律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在职专职辅助人员,经考核(德、能、勤、绩、廉)、考试合格,可择优选聘为司法协理员,纳入司法协理员管理体系。未被选聘的专职辅助人员按原有模式继续留用,确保现有工作人员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现有专职辅助人员中择优选聘人员数量不高于司法协理员计划招聘人数的50%。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聘:1.择优选聘时45周岁以上的;2.属于见习大学生的;3.任何性质的单位退休、停薪留职人员;4.社保关系不能转移接续至用人单位的;5.党员党组织关系不能转移至对应党组织的;6.不得选聘的其他情形:(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3)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4)曾因违规、违纪被组织处理的;(5)不适合从事司法协理员工作的其他情形。(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应聘司法协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3)年满18周岁,35周岁以下;(4)具有报考地户籍或居住地为报考地;(5)具有法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非法律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6)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7)组织纪律性强,执行力强,能适应基层一线工作;(8)同等分数下优先聘用: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或法学专业毕业的;或具有政法相关工作经历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司法协理员(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3)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4)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者解聘的;(5)曾因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被辞退的;(6)不适合从事司法协理员工作的其他情形。3.招聘方式司法协理员招聘坚持自愿报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区司法局会同财政局、人社局等确定方案,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签订合同等程序并参照男女比例进行招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数量不低于司法协理员计划招聘人数的50%。(三)建立职业保障机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现全额保障。司法协理员的社保、休假等相关待遇,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司法协理员薪酬福利可参照本地区公安辅警工资标准,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指数等,由县区司法局会同人社局结合司法协理员相应的工作岗位等情况核定,城市区、新安县、栾川县不得低于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其它县不得低于二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司法协理员公用经费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用于保障司法协理员办公办案所需设备设施、组织健康检查、开展培训等因工作、管理需要产生的支出。各县区要本着节约财政资金的原则,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本地区试点范围。在试点实施过程中要征求财政部门意见,预估经费保障规模,统筹项目资金来源,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四)建立队伍管理体系司法协理员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司法所具体负责司法协理员日常管理工作,县区司法局负责司法协理员的考核奖惩工作,对司法协理员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根据平时表现和考核情况实施奖惩。聘用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和综合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续聘或解聘。县区司法局应当对工作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司法协理员,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多次违反工作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因个人行为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县区司法局应当予以解聘,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司法协理员要爱岗敬业、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及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保障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序高效运行。市司法局指导县区司法局制定完善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等,形成队伍管理制度体系。五、工作步骤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自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共分为三个阶段:(一)谋划部署阶段(2024年6月)。县区司法局就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分别向县区委、县区政府、县区委政法委专题汇报;召开座谈会,征求人社、财政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县区司法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调研,掌握司法所的工作任务、人员配置、具体运行、工作短板等具体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人员需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司法协理员招聘工作的具体事项,并向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方案。(二)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7月-2024年9月)。县区司法局会同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统筹制定招聘计划,发布公告,全面开展司法协理员招聘工作。(三)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10月)。在全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推广、可持续推进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司法协理员招聘、劳动(劳务)合同、薪酬待遇、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建设,形成长效化的司法协理员制度模式。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一把手”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把开展试点作为推进司法所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摆上议事日程,放在关系司法行政工作全局的角度去谋划去推进。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重视支持,推动将试点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点工作规划,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全面依法治市考核和平安建设考评。(二)坚持公正公平。要严格按照招聘条件、标准,规范开展司法协理员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同时,要进一步增强司法协理员招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应聘人员对招聘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招录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三)凝聚工作合力。县区试点工作成员单位要共同科学合理地确定司法所用人额度。招聘工作在县区司法局、人社局共同组织下开展。县区人社局要组织好笔试和面试工作;县区人社局和司法局共同组织好资格初复审工作;县区财政局要保障好司法协理员试点工作经费和司法协理员工资待遇。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全程监督招聘工作各个环节,保证司法协理员试点工作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进行。(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结合工作实践,广泛开展宣传,提升对司法协理员工作的知晓率、认可度。要丰富宣传形式,充分运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宣传。及时宣传报道司法协理员队伍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增强司法协理员队伍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市司法局。县区司法局机关人手紧缺,需要补充辅助人员的,经本县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参照本方案面向社会招聘司法协理员,并逐级向市司法局报备。附件:洛阳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附 件洛阳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楚国剑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组长:王改红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党 慧 市司法局局长 黄志刚 市财政局局长 买允健 市人社局局长成员:庞训辉 市司法局副局长任孟超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 波 市人社局副局长 李志波 新安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黄爱国 伊川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刘 辉 汝阳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范进通 栾川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高惠强 嵩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肖 宇 老城区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任继杰 孟津区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司法局局长党慧兼任,相关具体业务由基层工作指导科负责承办。办公室主任:党 慧 市司法局局长副主 任:庞训辉 市司法局副局长成 员:朱 喜 市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科科长王小涛 新安县司法局局长李武欣 伊川县司法局局长侯占航 汝阳县司法局局长张红权 栾川县司法局局长韩喜如 嵩县司法局局长杨 波 老城区司法局局长符振乾 孟津区司法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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