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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洛政办〔2024〕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4年12月30日 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工作规程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健全权责一致、程序完备、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规范政府依法决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探索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核工作。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请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前,应当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前置审核。未经前置审核的,不得提请合法性审查。第五条 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全程配合本部门承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积极主动指导起草科室开展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起草科室应当充分调研论证,主动吸纳各方意见建议。第六条 起草科室报送前置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当包括:(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及其电子文档;(二)起草说明;(三)履行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材料;(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等。第七条 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开展前置审核,主要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两方面内容。(一)程序性审核重点包括:1.是否确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发文层级是否适当;2.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材料是否完整、规范;3.是否按照要求履行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二)实质性审核重点包括:1.合法性审核。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等;2.合理性审核。是否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相衔接,是否顺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等;3.规范性审核。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等。第八条 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开展前置审核后,对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内容比较成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需包括以下内容:(一)该文件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理由;(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制定程序;(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九条 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开展前置审核后,认为存在较大问题的,应区分不同情形提出意见建议:(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文风和形式问题,如发文层级不适当,不符合法定权限,行文理由不充分,简单照搬照抄上位文件,未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等,建议重新研究;(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程序和实质性问题,如制定程序不规范,未充分征求意见,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等,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重新提请前置审核。第十条 起草科室收到法制机构初审意见后,采纳意见并经部门会议集体研究通过的,或未采纳初审意见,但集体研究时予以说明,已妥善解决分歧的,按程序提请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第十一条 对于范围界定不准、程序适用不明等问题,市司法局可视情形提供业务指导。指导意见不代表合法性审查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律顾问作用,对涉及本部门行业政策等专业性内容严格把关。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未开展或不规范开展前置审核工作,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对相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十四条 各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工作可参照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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