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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2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8月5日 洛阳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交专用道管理,规范公交专用道行车秩序,保障公交车辆优先通行权,提高公交车通行效率和城市道路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66号)、《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洛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专用道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只允许公交车通行的车道。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运行、设施保护及其管理。公交专用道施划标准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507—2004)等有关公交专用道设置要求执行。第二章 规 划第四条 编制公交专用道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优先保障路权分配、提高城市道路使用效率、节省公众出行时间、改善交通环境等原则。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共同编制公交专用道发展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需调整公交专用道发展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再按照程序报批。市、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规划有公交专用道的城市道路分年度列入建设计划,并督促相关建设责任单位同步推进落实。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我市公交专用道发展规划,指导或实施公交专用道配套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及公交专用道通行秩序的管理。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安排公交专用道建设、标志标线施划和维护经费。第三章 建设与维护第六条 在既有城市道路上建设公交专用道,原则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施划标志标线、设置优先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管理系统。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上建设公交专用道,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建设单位落实公交专用道的标志标线施划、优先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统设置以及配套公交站台建设;标志标线施划、优先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统设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配套的公交站台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有公交专用道的道路,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绿化建设,不能妨碍公交专用道内车辆的正常通行。对划有公交专用道的道路,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对其两侧或者路中的行道树、绿化隔离带中的苗木实施修剪,防止影响、妨碍公交车正常通行和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第八条 公交专用道养护工作应当纳入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计划。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交专用道进行检查和检测,并监督养护作业单位做好养护维修工作,保持公交专用道设施规范和完好。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状况,设置公交专用道专用时间(全天候或分时段);在公交专用道路口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公交信号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路权优先。第十条 公交车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顺序行驶,严禁超车、超速;(二)不得随意驶入非公交专用道,如遇前方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返回公交专用道内行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三)行经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所需方向提前驶入导向车道;(四)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五)有义务避让在公交专用道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一)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且正在运载学生的校车;(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三)清障施救车辆在实施施救任务时;(四)遇到交通管制、道路塌陷、火灾、爆炸等特殊情况时,其他社会车辆可以在现场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借用公交专用道通行,并应当在通过管制区域和事发地点后立即驶离公交专用道;(五)企、事业单位的大、中型通勤车;(六)大、中型旅游客车和中、短途客运车辆在非早晚高峰时段可借用行驶,严禁停靠;(七)社会车辆因出入沿路单位而短暂穿越公交专用道;(八)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驾驶社会车辆在公交专用道专用时段内驶入公交专用道;(二)移动公交专用道附属设施,遮挡、涂改、损毁公交专用道的标志标线;(三)利用公交专用道及其附属设施张贴标语、悬挂物品、广告等;(四)从事影响公交专用道正常通行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保障机制第十三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社会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驶入公交专用道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处理。第十四条 社会公众或公交车辆通过车载视频装置记录的违法使用公交专用道行为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交通违法案件线索提供给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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