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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的意见洛政办〔2018〕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砂石资源管理,维护良好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河道采砂与河道疏浚相结合,已治理河道严格控制,未治理河道合理规范,河道流经城市区和县城区段一律不设砂场,确保防洪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二)坚持平衡市场供需与长远发展相结合,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河道砂石开采规划设立可采区、禁采区,全面统筹河道砂石开采总量;(三)坚持河道采砂与生态修复相结合,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开发利用过程中注重河道平整与修复,促进河道休养生息,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四)坚持河道采砂与构建长效机制相结合,全面落实河长制,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确保河道采砂规范有序。二、分级规划审批市、县(市)水利(水务)部门负责按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要求,分级组织编制2018-2020年河道采砂规划,并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规划分级审批制度。黄河干流洛阳辖区段采砂规划由黄河河务部门审批,结合我市黄河湿地保护的实际,原则上不开设砂石场;洛河、伊河、伊洛河、北汝河(前坪水库含库区以下)干流采砂规划按管理权限,由市水务局组织编制报省水利厅审批;其它河道采砂规划由各县(市)水利(水务)局组织编制,报市水务局审批。市、县(市)水利(水务)部门依据审批的规划制定年度开采实施方案,分级办理采砂许可证,洛河、伊河、伊洛河、北汝河(前坪水库含库区以下)干流采砂许可证由市水务局审批办理,其它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各县(市)水利(水务)局审批办理,严禁不履行规划、方案、许可审批手续无序开采。三、规划开采区域根据我市实际,洛河、伊河、伊洛河、北汝河干流共设可采区25个,开设砂石场25个,规划年度开采总量386万立方米,开设砂石场的点位在砂石规划中予以明确。具体分布为:洛河:规划可采区7个,开设砂石场7个,规划年度开采总量181万立方米。其中,洛宁段3个可采区,3个砂石场;宜阳段4个可采区,4个砂石场;伊河:规划可采区15个,开设砂石场15个,规划年度开采总量174万立方米。其中,栾川段2个可采区,2个砂石场;嵩县段7个可采区,7个砂石场;伊川段4个可采区,4个砂石场;偃师段2个可采区,2个砂石场;伊洛河:偃师段规划可采区2个,开设砂石场2个,规划年度开采总量11万立方米;北汝河(前坪水库含库区以下):汝阳段规划可采区1个,开设砂石场1个,规划年度开采总量20万立方米。四、创新管理模式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政府应依法维护国家资源的所有权,切实做到开源节流并举,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一)引导国有资本进入。各县(市)要借鉴外省、市砂石开发利用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引导市、县水利投资公司或其他具有规模化开采能力的国有公司,采取市场化竞争模式,进入砂石开采领域,发挥行业建设管理优势,规范砂石开采秩序,有效遏止零星化开采、无序开采等乱象,提升河道平整和生态修复能力。(二)严格规范市场准入条件。从事砂石开采的经营主体应具有与从事采砂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济能力,配备有规范的开采设备和采砂专业技术人员,并依法依规取得营业执照,五年内没有违法采砂纪录。坚决抵制零星散乱小型企业进入。(三)依法依规出让开采权。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河道采砂权出让可以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各县(市)政府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确定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和程序,以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资源有偿使用的科学性和管理的规范化。五、规范开采秩序按照合理布局、保护环境、安全有序的原则,合理布设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场地。市、县(市)水利(水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编制采砂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对开采安全距离和相关环保标准予以具体明确。(一)规范砂石场建设标准。在实施开采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砂石场开采边界应设置明显的标识;2.砂石料开采、堆放及进入道路达到防洪和扬尘管控要求;3.砂石场均建立管理房,设置值班室,配备通信、现场监控信息设备;4.拉运砂石车辆应落实运砂出场计量核准、上路车辆封闭等制度;5.砂石场进出口醒目位置应设立企业名称标识牌、采砂许可标示牌(标明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开采量、作业方式等)、扬尘管控责任牌、安全生产责任牌。(二)规范砂石开采行为。从事砂石开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地点、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船只数量和期限开采;2.严格遵守海事管理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及船员相关有效证书;3.不得危害堤防、桥梁、输变电线路安全,不得损坏水文、水质测验、通信等设施,不得破坏文物古迹;4.采砂船只设备及采砂作业需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影响河流水质和周边环境;开采后回填的河床必须保持平顺、无坑、无坨,不得改变河道纵坡和流势,不得影响行洪及航道安全;5.服从河道主管机关对采砂河段工程设施、堤防、岸坡的管理,服从防汛指挥人员和现场监管人员的指挥调度;6.河道砂石开采有效期满或采砂场因故停办,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即时将采砂设施撤离河道管理范围,按要求平整采砂场地,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六、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工作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夯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工作成效。(一)落实监管责任。河道采砂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县(市)政府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水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多方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水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交通部门负责采砂船员的专业培训,办理发放相关有效证书,依法打击超载超限的运砂车辆;国土部门负责查处河道采砂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环保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打击河道采砂破坏林地、湿地等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无证开采、偷采、盗采以及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强化督导问责。各县(市)要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考核体系,建立督导问责制度,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挂牌督办。对砂石资源管理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监管不到位、整治措施不到位,导致河道采砂秩序混乱,影响河道防洪安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对其责任领导、责任人问责处理。(三)形成执法合力。各县(市)要建立水利与公安、国土、环保、交通、林业等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做到行政执法与司法无缝衔接,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违规违法开采行为。强化市县边界河段和重点河段执法巡查、专项督查,加强禁采区和保留区管控,对非法开采砂石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处理。(四)构建长效机制。各县(市)要围绕河道砂石开采“秩序规范、管控有力”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巩固河道砂石规范化开采秩序;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与社会的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河道采砂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构建规划科学、管理有效、开采有序、打击有力的河道管理体制机制,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良好河流生态环境。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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