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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提升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乡(镇、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四个最严”要求,牢固树立“监管与服务并重、预防和治理并重”的总体监管思路,以“确保食品药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为目标,进一步深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构建监管网络,完善监管体系,延伸监管链条,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提升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二、主要目标2017年12月31日前,全市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一乡(镇、办事处)一所建设和乡(镇、办事处)所标准化建设,要完成乡(镇、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班子任命,落实办公用房和人员编制。2017年12月31日前,要有60%以上的乡(镇、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办公设备、执法装备等方面达到国家总局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2018年5月1日前工作人员要全部到岗到位。2018年底前,所有乡(镇、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实现达标,做好迎接全省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三、工作任务(一)严格落实责任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快推进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沟通协调,全力支持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不得推诿扯皮,确保我市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工作目标如期完成。(二)规范基础设施1.落实办公场所。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豫食药监科〔2016〕208号)要求,落实乡(镇、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固定的办公、业务和辅助用房。小型基层所房屋总面积不少于91平方米,中型基层所房屋总面积不少于158平方米,大型基层所房屋总面积不少于294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面积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相关标准确定,业务和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18号)要求落实到位。2.配齐监管装备。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大乡(镇、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监管的经费支持力度。严格按照标准,为乡(镇、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所配齐执法服装、交通工具、检验检测仪器、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办公桌椅等监管执法设施设备。3.统一宣传标识。各乡(镇、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统一规范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标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2014〕78号)要求,在办公场所、业务用房和对外公开载体(执法车辆、公示牌、公示栏、宣传栏等)上使用统一规范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标识。(三)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豫编办〔2015〕233号)要求,配备充实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编制。每个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监管人员编制按5-7名核定,有大型食品专业市场等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可适当增加编制。所需编制从各县(市)、区行政事业编制总量内解决。要在每个街道社区、农村行政村配备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可由村委会成员兼任,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四、相关要求(一)统一思想,迅速行动。实施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是进一步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效能、巩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成果的客观要求,是地方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视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的迫切需要,各县(市)、区要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坚决克服消极、畏难、观望思想,“一把手”要亲自挂帅、负总责,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工作。(二)沟通协调,加强指导。各县(市)、区要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县(市)、区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新政文〔2014〕147号)文件要求,将乡镇(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人员、公用经费、监督抽验等必需的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编办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的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三)强化督查,严肃问责。市政府将按照时间节点,组织对各县(市)、区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凡是推进工作不力、延迟滞后、不能按时达标的,市政府将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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