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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确立并扩展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精神,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经2021年1月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所辖各乡(镇、街道)所行使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进行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基础事项(65项)为我市全域范围内乡(镇)或街道必须履行的行政职权;委托事项(558项)作为“点菜单”,原则上在县(市、区)行政区划层面保持事项和数量基本一致。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县乡两级权责清单目录,并报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备案。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委托、谁担责”“谁行权、谁解释”的原则,履行各项职权事中事后以及各环节的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和服务缺位。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改革实际,对赋权事项、形式等进行动态调整,对职权履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纠偏正向。司法部门要加强相关培训,指导基层规范法律文书、程序,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县(市、区)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主动协调配合,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使乡(镇、街道)更好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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