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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8日 政策文号:新政文 [2022] 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市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告》(新政〔2007〕32号)等132份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30号)等39份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本决定予以保留、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做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本决定规定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此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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