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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政府办秘书科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7日新乡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健全完善我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能够准确及时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事故的影响,科学确定处置对策,保障我市辐射环境、公众健康安全。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1.3应急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及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2组织指挥体系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市政府设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工作。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各有关组织指挥机构和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国家、省已成立辐射事故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在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该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辐射事故应对工作。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跨行政区域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3预防和预警3.1预防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辐射环境安全隐患,开展辐射环境风险评估,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加强教育培训,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当出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辐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辐射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对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安全隐患加强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信息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3.2预警3.2.1预警分级根据生态环境部对辐射事故的分级原则,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重大辐射事故(二级)、较大辐射事故(三级)和一般辐射事故(四级)四个等级。对可以预警的辐射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3.2.2预警信息发布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辐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辐射事故的收集、分析、研判过程中,当判断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辐射污染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处理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3.2.3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苗头。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设置警戒线和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免和减轻辐射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辐射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辐射污染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工作。对可能导致辐射事故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4)引导舆论。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并做好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等舆论引导工作。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发布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4信息处置4.1事故信息收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值班电话、举报热线(12369)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辐射事故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引发辐射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4.2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辐射工作单位确认发生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涉源单位同时还应向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向卫生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定辐射事故级别,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将辐射事故信息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确认辐射事故等级,属于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在1小时内报省指挥部、省生态环境厅、市人民政府;属于一般辐射事故的,在1小时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市人民政府。4.3事故信息报告内容辐射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主要包括:事故原因,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人员情况,泄漏情况等。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事故起因、已采取的和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事故概况、经过、处理、原因、后果以及经验教训。5应急响应5.1响应分级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所在地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参与,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建立安全警戒线。建立与省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报告事故进展情况。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在省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所在地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参与,组织、指挥开展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省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必要时请求省指挥部支援。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跟踪事态发展,加强研判,必要时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或派专家、救援力量、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一般辐射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5.2响应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要根据现场应对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组织采取以下措施。5.2.1先期处置辐射事故发生时,事发地县(市)、区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避免事态扩大。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辐射事故的相关证据。5.2.2现场污染处置根据辐射事故现场情况和专家建议,污染处置组立即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人员迅速开展辐射事故的初始调查,确定事故单位和可能造成的污染范围,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隔离、警戒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对于包装完好没有泄漏的放射源,直接移交给放射性废物库收贮;对于已泄漏造成污染的放射源,实施收集和去污洗消工作,将放射性废物集中移交放射性废物库收贮。5.2.3转移安置人员应急保障组根据辐射事故影响程度以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已受到辐射和可能受到辐射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5.2.4医学救援医学救援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现场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卫生学处理,确定人员放射损伤程度,视情况转移至专科医院治疗。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5.2.5应急监测应急监测组加强γ辐射剂量率、表面污染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辐射污染可能扩散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事故发生初期,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污染扩散趋势和监测结果的变化,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根据监测数据分析辐射污染事故的综合信息,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未来辐射污染的变化趋势,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5.2.6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公众安全防护工作。5.2.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事故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负责;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依托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故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5.2.8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组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5.3指挥部响应程序5.3.1立即赶赴现场初判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时,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调度核实有关信息,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同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报请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并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及下设相应工作组的建议。5.3.2启动应急响应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协调会、现场会或发布命令,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明确现场指挥部职责,部署任务,并责成现场指挥部进驻事发地进行现场指挥。5.3.3现场指挥协调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判,采取更进一步的应对措施。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应急救援资源,支援现场处置。经指挥部同意或授权,现场指挥部向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及部门下达指令,并进行督导。同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已启动市级相关领域应急预案的,按照其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辐射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污染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当事故转化为以应对辐射环境污染为主时,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报请市政府启动本预案。5.4响应终止当辐射事故现场满足下列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行动:(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制以内;确认事故已经得到控制,事故状态已经消除。(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或可控。(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6后期工作6.1损害评估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重建的依据。6.2事故调查辐射事故发生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提出整改措施。6.3善后处置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对在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7应急保障7.1队伍保障各级辐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辐射应急专家作用,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紧密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和特点,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救援能力。7.2物资与资金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辐射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物资、生活必需品等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辐射应急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为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顺利开展,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经费不足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要予以支持。7.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控,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7.4处置现场治安保障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在现场指挥部指导下,公安部门要针对当地社情、民情,加强事发区域治安管理,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7.5技术保障支持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和运用。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作用,提升辐射事故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8附则8.1预案管理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及时修订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8.2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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