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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新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了《新乡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城市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同全国许多大中城市一样,我市城市规模快速扩张与土地资源有限的矛盾日渐凸显,建设用地紧张、交通堵塞等制约城市发展的问题亟需解决,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迫在眉睫。实践证明,有序、合理、高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解决以上矛盾与问题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二、主要内容(一)关于地下空间的分类《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分为单建和结建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二)关于地下空间的规划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地下空间相关控制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三)关于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方式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划拨方式供应。2.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以及工业(仓储)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3.除依法可以划拨方式和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外,其他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四)关于地下空间使用权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1.单建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已制定基准地价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确定出让起始价。未制定基准地价的,按规划功能用途对应地面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起始价。其中,地下一层按20%计算,地下二层按10%计算,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免收土地出让金。2.结建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已制定基准地价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确定出让起始价。未制定基准地价的,按规划功能用途对应地面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起始价,地下一层按20%计算,地下二层按10%计算,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免收土地出让金。仓储项目的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一层的出让起始价,按仓储用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10%确定,地下二层及以下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工业项目的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结建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起始价与地上部分一并计入出让总起始价。3.划拨供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五)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地下每一层均作为一个独立宗地进行登记,登记时须注明所在每一层的层次和标高范围。《规定》还对地下空间的建设管理、使用维护和法律责任等事宜进行了规定。合理、有序、安全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本《规定》实施后,将为全市地下空间合理有序安全开发利用管理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推动新乡市地下空间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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