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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函〔2012〕174号文件精神做好与国家部委对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174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贯彻落实《分工方案》、做好沟通衔接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设中原经济区,对于加快河南发展、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攻坚克难、求实求效,创造性开展工作,推动中原经济区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服务全国发展大局做出更大贡献。二、主动融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按照《指导意见》和《分工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加强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衔接,在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现代农业、社会事业等领域谋划实施一批对中原经济区建设具有全局意义的重大项目,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试验示范区等重大载体平台,确保中原经济区建设取得实效。三、分工合作。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配合,按照《分工方案》明确的总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推进计划,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争取国家在政策、项目、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更大支持,搭建更多合作平台。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在相关政策制定、项目安排、资金投入、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积极支持,指导和帮助解决《中原经济区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整体合力。省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协调省政府各部门认真落实《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要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山西、河北、山东、安徽省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统筹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要加强对《指导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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