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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政策文号:豫政办 〔2014〕15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为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2014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14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2014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一)各省辖市。各省辖市2014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作为考核因子,按照各省辖市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目标值完成情况考核计分。各省辖市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目标值见附件1。(二)各省直管县(市)。各省直管县(市)2014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以细颗粒物(PM2.5)作为考核因子,按照各省直管县(市)2014年度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完成情况考核计分。各省直管县(市)2014年度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见附件2。二、工作要求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实施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采取过硬措施,强力推进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省政府将于今年年底对各地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将依据《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并采取通报、约谈和“一票否决”等追责措施,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0日附件1各省辖市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目标值(单位:微克/立方米)省辖市2014年度目标值省辖市2014年度目标值郑州150许昌136开封132漯河139洛阳140三门峡142平顶山157南阳155安阳160商丘130鹤壁128信阳128新乡150周口144焦作146驻马店157濮阳139济源148附件2各直管县(市)2014年度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 (单位:微克/立方米)省直管县(市)2014年度目标值省直管县(市)2014年度目标值巩义86邓州90兰考55永城71汝州96固始91滑县109鹿邑95长垣95新蔡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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