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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项收费依法收缴的通知(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05日 政策文号:豫政 〔2005〕3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收执罚是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是省级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近年来,个别地方擅自取消或减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甚至变更收费主体,将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变更为“交易服务费”等,把国家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变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违背了国家的收费政策,扰乱了正常的收费秩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尽快予以纠正。为切实维护国家收费政策的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现就进一步落实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由国家有关部委或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各地要切实维护国家收费政策的严肃性。市、县人民政府和部门无权擅自取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无权擅自变更行政性收费主体,将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收的收费项目转移给其他单位收取。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落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政策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违反规定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对擅自调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政策,转移和截留省级财政收入的,省财政在办理省与市年度财政决算时要如数扣回。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切实做到依法执收执罚。对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多收、滥收、多罚、滥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五年八月十七日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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