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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际铁路运营亏损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城际铁路运营亏损补贴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7日河南省城际铁路运营亏损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确保城际铁路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逐步建立合理的运营亏损补贴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际铁路运营亏损补贴责任主体为省、市两级政府。运营亏损分线路核算,省、市按3∶7比例进行补亏,各市按其境内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进行分摊。第三条 补亏资金专户的设立与监管。(一)设立城际铁路运营补亏资金专户,专户设在河南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投公司),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二)补亏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城际铁路运营成本(委托运输费用、电费、折旧,线路、站场、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等设备维修费用,税金、公司运营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和还本付息等方面的资金缺口。第四条 亏损额的认定和补亏额的分摊。(一)每年年初,河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际公司)会同城际铁路运营单位提出上年度城际铁路各条线路的运营亏损额及补亏申请,由铁投公司审核后报省政府。(二)省审计厅组织对城际铁路运营亏损额进行审计认定。如涉及对委托运输支出的延伸审计,由城际公司与城际铁路运营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担。(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具体补亏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责任主体。第五条 补亏资金的收缴与拨付。(一)省、市补亏责任主体于补亏方案下达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城际铁路年度补亏额度,将资金上缴至补亏资金专户。(二)铁投公司于省、市补亏资金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城际公司,并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和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第六条 城际铁路运营中出现下列情况时,省发展改革委要督促铁投公司采取暂缓拨付补亏资金等方式予以约束:(一)省审计厅组织开展城际铁路运营亏损额审计认定时,被审计单位不积极配合的;(二)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无法确保城际铁路正常运营的;(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第七条 铁投公司会同沿线各市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对城际公司和城际铁路运营单位的管理和考核,不断促进管控效能和服务质量提升。第八条 城际铁路运营单位要努力提高运输服务质量,积极吸引客流,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减少运营亏损。第九条 鼓励新建城际铁路站场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统一联建,按照市场化、集约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以开发收益支持城际铁路发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挤占和挪用补亏资金,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城际铁路各条线路的运营补亏期限暂定为5年。第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郑州至开封、郑州至焦作、郑州至郑州新郑国际机场3条城际铁路,新建城际铁路通过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等方式筹措运营补亏资金。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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