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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6日 政策文号:豫政办 〔2016〕1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为推动各地政府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目标约束,强化工作考核,确保实现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和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规定,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16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两项指标作为考核因子,按照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16年度PM10和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完成情况考核计分。各省辖市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值见附件1,各省直管县(市)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值见附件2。二、工作要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核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作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省政府将依据《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于2016年年底前对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通报全省,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政府将约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及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26日附件1各省辖市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值
省辖市2016年度
PM10目标值2016年度
PM2﹒5目标值省辖市2016年度
PM10目标值2016年度
PM2﹒5目标值郑州市15079许昌市10675开封市12076漯河市10974洛阳市10668三门峡市11668平顶山市12679南阳市10682安阳市13687商丘市10272鹤壁市10067信阳市8876新乡市12573周口市11577焦作市10472驻马店市10281濮阳市11176济源市11673附件2 各省直管县(市)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值
省直管县
(市)2016年度
PM10目标值2016年度
PM2﹒5目标值省直管县
(市)2016年度
PM10目标值2016年度
PM2﹒5目标值巩义市12473邓州市10378兰考县10069永城市10162汝州市13972固始县10974滑县11395鹿邑县8172长垣县9871新蔡县8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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