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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去冬今春以来,我省部分地区相继发生盗掘古墓葬、盗抢田野石刻文物案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职业化、集团化、暴力化程度加剧,使我省珍贵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了较大损失。为加强全省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田野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田野文物是我省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保护、利用田野文物,对繁荣文化事业、建设文化强省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民族和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田野文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经费,搞好督促检查,实行综合治理,严格责任追究,不断提高田野文物保护、管理水平,确保文物安全。二、认真做好田野文物保护基础工作。要动员和吸纳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田野文物保护工作,努力构建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各级政府要做好基础工作,不断探索有效保护田野文物的新方法、新举措。要进一步加强田野文物保护机构队伍建设,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依法设置专门保护机构,其他田野文物可设置专门保护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配备与保护任务相适应的保卫人员和法定防卫器械;必要时可按规定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犯罪多发区设立专门的文物公安派出机构。要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村文物保护网络的作用,不断加强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建设,聘请年富力强、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文物保护员;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补助经费,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高文物保护员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技能,把田野文物保护群防群治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三、完善田野文物安全防范措施。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基层治保组织的作用,把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各级文物部门要不断完善田野文物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推进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田野文物,特别是古墓葬、陶瓷窑遗址、石刻文物集中区以及文物考古发掘工地,所在地政府和文化、文物、公安等部门要完善警地联防、联建、联治、联动的文物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要害部位和重要目标的巡逻防控,防止各类文物案件发生。对分布零散、不符合安全保管条件的田野石刻文物,经批准后要集中保管,同时要加快零散石刻文物保护研究整理基地建设。要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进田野文物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加快形成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现代综合防范体系。四、加大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建立健全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文物安全形势,适时组织开展打击盗掘古墓葬、盗窃田野文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文物犯罪的高压态势;对盗抢文物、盗掘古墓葬等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要组织精干力量,抓紧侦查,限期破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文物违法犯罪分子。各级工商、公安、海关、文物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古玩、旧货市场的监管,加大整顿和规范文物流通市场秩序的力度,坚决查处以经营古玩、旧货、艺术品为名,实际从事倒卖、走私文物等违法行为。五、加强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文物和教育、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宣传教育体系,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宣传文物保护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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