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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2018年文物保护工作行动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安阳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2018年文物保护工作行动计划的通知安政办〔2018〕33号
安政办〔201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2018年文物保护工作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5月23日安阳市2018年文物保护工作行动计划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2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围绕安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深入挖掘文物所蕴涵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进一步提升全市文物保护管理水平。二、工作目标紧紧抓住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和特点,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文物保护的关系,遵循文物事业发展规律,开展依法科学保护,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安全防控措施,完善文物安全制度体系,形成“政府分级负责、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主体认真履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文物保护工作格局。三、工作安排(一)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1.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的文物保护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各辖区内文物保护工作力度。2.按照《国家文物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26号)要求,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保障文物保护工作顺利推进。3.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夯实基层文物管理,完善责任落实机制,6月底前完成。4.统筹辖区内文物、公安、文物执法、工商等部门,建立地方文物联合监管和执法长效机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文物安全情况,并定期联合开展文物安全巡查、检查。7月底前完成。5.殷都区等文物资源丰富的行政区,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专业队伍。10月底前落实到位。6.实施文物安全网格化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网格员职责,制定和完善考评办法,对网格范围内发生文物盗掘、违法建设现象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末端三级网格员扣除相应分数;对网格范围内保障文物安全或为文物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网格员给予相应奖励。7.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任审计重要内容,8月底前形成方案。8.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文物工作负总责,将文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文物工作专题汇报,并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及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将文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文明乡镇测评的依据。8月底前完善考核办法。9.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系列论述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学习计划,将文物法律法规纳入地方普法宣传计划,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学习计划,形成学习记录,作为年底文物安全工作考核依据。(二)职能部门强化文物安全监管责任1.市文物局自计划印发之日起至8月底,集中开展文物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行动,建立全市文物安全台账,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解决。2.市、县两级文物部门12月底前至少组织两次文物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3.市文物局和县(市、区)文物部门、市直文博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县(市、区)文物部门和辖区内文物管理者、所有者、使用者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6月底前完成。4.市文物局12月底前对全市市保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至少检查一次;县(市、区)文物部门每半年对辖区内县保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至少检查一次,每年对辖区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至少检查一次。5.县(市、区)文物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文物保护单位配备文物保护员,加强保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6月底前完成。6.市公安局以文物犯罪突出的地方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贩卖、破坏等文物犯罪活动。7.市公安局开展破案追逃攻坚行动,做到在侦案件快侦快破、在逃人员应抓尽抓,确保打击效能最大化。8.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自计划印发之日起至8月底对全市文物行政违法现象进行清查,建立清查台账,并加快行政违法案事件查处力度。9.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于12月底前对全市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至少检查一次;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每半年对辖区内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至少检查一次,每年对辖区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至少检查一次。10.市工商会同文物部门自本计划印发之日起,对古玩(文玩)和旧货市场、涉及文物经营活动的特色商业街、文物旅游景区等集中开展为期1个月的文物流通市场清查整顿行动,建立排查台账;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假托“文物”名义售假坑骗、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市场经营者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并执行市场管理各项制度。11.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督导所在地政府,依法组织拆除文物保护区内违章建筑,6月底前结合全市违法建设拆除整治行动将殷墟保护区内所有违章建筑依法全部拆除。12.市国土资源局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文物保护区内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在保护区内严禁违法设立实体墙封闭项目。8月底前完成。1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自本计划印发之日起至8月底前,集中清查本部门在建项目中涉及违反文物法律法规的项目及工程,形成排查整改台账。(三)文物管理使用者承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1.文物管理使用者从本计划印发之日起1周内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每周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上报文物安全巡查情况,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每月底汇总后报市文物行政部门。2.文物管理使用者自本计划印发之日起1周内明确专职科室或人员负责文物安全工作,将安全工作负责人员情况报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3.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单位内部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6月底前完成。4.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自本计划印发之日起,1周内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半年对单位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文物法律法规学习,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文物消防培训;完善学习及培训档案。6月底之前完成第一次学习和培训。5.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每月在本单位保护区内及周边至少开展1次文物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完善活动档案,6月底前完成第一次培训。四、保障措施(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系列批示指示精神,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把文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统筹推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正确把握文物保护工作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强化文物保护工作属地管理职能,各县(市、区)政府把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分解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职能部门的联动,健全协作机制,建立考核、激励、问责和监督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管辖的文物保护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落实方案,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文物保护资金,用于文保单位的日常维修和管理;保障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合理支出,推动文物安全与执法巡查工作正常开展。(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力度,传承和保护特色文化资源。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阵地,充分利用文物保护展览场所、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微信等媒体,广泛开展文物保护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文物工作的认知度和关注度,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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