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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社区干部报酬津贴和有关经费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安阳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社区干部报酬津贴和有关经费标准的通知安政办〔2018〕40号
安政办〔201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豫办〔2014〕33号)、《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活力城市党建计划推动城市基层党建工作全面提升的意见〉〈关于坚持“四个持续”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办〔2018〕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治理、服务群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效调动广大城市社区干部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适当提高城市社区干部报酬津贴和有关经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标准(一)各区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含居委会主任)报酬津贴,2018年由1850元/月提高到2408元/月,2019年由2408元/月提高到2924元/月。(二)各区城市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含居委会副主任、计生管理员、大学生社区干部)报酬津贴,2018年由1800元/月提高到2236元/月,2019年由2236元/月提高到2752元/月。(三)各区城市社区干部报酬津贴标准提高以后,应由单位交纳的5项社会保险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按相关文件标准相应提高。(四)各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经费,由2.2万元/年提高到6万元/年,增加3.8万元。(五)各区城市社区工作运行经费,由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六)各区2009年12月31日前在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岗位上工作满15年(含15年),离职后无固定收入的离退职老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由800元/月提高到900元/月,2019年由900元/月提高到1000元/月。二、经费解决办法(一)本次城市社区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2:8比例承担,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市财政相应调整补助基数。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报酬津贴中扣除。(二)对在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岗位上工作不满15年,离职后无固定收入,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各区、街道办事处妥善解决生活费用。(三)各区新增社区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财政、民政部门审核后,相应调整基数。三、工作要求(一)严格控制社区干部职数。社区干部职数必须严格按照《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安办〔2015〕22号)规定配备。享受生活补贴的具体人数由区组织、民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组织、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备案。(二)各区要及时足额拨付各项社区经费,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要定期对社区各项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特别要对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金进行重点检查。(三)社区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加强对财政部门下拨经费、社会筹集经费、社区服务业收入及其它各项经费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四)各县(市)社区干部报酬津贴和有关经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经费由各县(市)自筹。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社区干部报酬津贴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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