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电子商务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4日
政策文号:安政办〔2016〕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电子商务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6〕6号
安政办〔2016〕6号
安阳市电子商务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为着力打造豫晋冀交界地区区域性电子商务中心强市,全面助力我市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同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安排部署,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该办法。 一、资金来源从2016年起,由市财政每年根据我市电商发展情况拨付1000万元建立安阳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奖励资金。 二、资金使用原则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统筹兼顾、注重实效。 三、资金支持范围(一)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获得国家级并经正式命名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并经正式命名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并经正式命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电子商务培训孵化基地、跨境电子商务培训孵化基地。获得国家级并经正式命名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并经正式命名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并经正式命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含跨境)。获得国家级并经正式命名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并经正式命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并经正式命名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四)传统百货、零售、超市、专业市场、商业特色街等主体开展的网络销售,实现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通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验收,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上跨境销售,实现年销售额首次突破700万元的,通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验收,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六)开展网上农产品销售的企业,实现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的,通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验收,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七)建立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网点5家以上并在此基础上新增(开)网点的,通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验收,每个新增(开)网点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八)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转的县一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通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验收,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九)对主营安阳本地产品,网上销售额位列全市前10名的乡村和城镇网店,分别授予安阳市“十佳”乡村网店、“十佳”城镇网店称号,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四、资金的申报、审批及拨付 (一)资金申报。根据项目的类别,每年上半年对上年度的项目进行申报。(初次申报项目为2015年度及以前的项目)。(二)资金审批。经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按有关程序下达资金。 (三)资金拨付。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五、资金监管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承担管理责任。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情况。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建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商务局每年要对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市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市财政局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安政办〔2016〕6号
安阳市电子商务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为着力打造豫晋冀交界地区区域性电子商务中心强市,全面助力我市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同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安排部署,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该办法。 一、资金来源从2016年起,由市财政每年根据我市电商发展情况拨付1000万元建立安阳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奖励资金。 二、资金使用原则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统筹兼顾、注重实效。 三、资金支持范围(一)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获得国家级并经正式命名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并经正式命名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并经正式命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电子商务培训孵化基地、跨境电子商务培训孵化基地。获得国家级并经正式命名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并经正式命名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并经正式命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含跨境)。获得国家级并经正式命名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并经正式命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并经正式命名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四)传统百货、零售、超市、专业市场、商业特色街等主体开展的网络销售,实现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通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验收,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上跨境销售,实现年销售额首次突破700万元的,通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验收,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六)开展网上农产品销售的企业,实现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的,通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验收,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七)建立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网点5家以上并在此基础上新增(开)网点的,通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验收,每个新增(开)网点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八)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转的县一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通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验收,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九)对主营安阳本地产品,网上销售额位列全市前10名的乡村和城镇网店,分别授予安阳市“十佳”乡村网店、“十佳”城镇网店称号,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四、资金的申报、审批及拨付 (一)资金申报。根据项目的类别,每年上半年对上年度的项目进行申报。(初次申报项目为2015年度及以前的项目)。(二)资金审批。经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按有关程序下达资金。 (三)资金拨付。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五、资金监管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承担管理责任。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情况。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建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商务局每年要对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市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市财政局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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