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1日
政策文号:安政办〔2016〕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6〕22号
安政办〔2016〕22号
安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豫政〔2015〕8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规范政府采购安置房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主要采取三种方式。 (一)自主安置。鼓励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二)集中安置。鼓励政府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实现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 (三)团购安置。政府部门搭建服务平台,协调、引导、鼓励信誉好、有意愿的房地产企业进入服务平台。由服务平台公布普通商品房房源信息,采取折扣、让利等优惠措施,方便居民团购,并及时发布棚户区改造居民购房需求信息,积极组织愿意参加团购的棚户区改造居民与房地产企业对接,通过团购普通商品房实现安置。 第三条自主安置货币补偿仍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助奖励的指导意见》(安政办〔2013〕14号)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中安置即购买安置房,指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为棚户区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源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指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机构。本办法所称购买对象,指以本办法规定选定的待售商品住房房源。第六条购买主体应深入调研、摸清需求,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装修、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本着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开展工作。第七条集中安置各个环节要依法依规透明运行,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第八条购买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满足安阳市现行征收拆迁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二)取得商品房建设相关手续。(三)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第九条购买价格可以以最低折扣、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同品质在售普通商品住宅销售均价。第十条各区购买安置房工作由购买主体根据项目征收安置的具体情况,确定安置房购买实施计划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第十一条购买实施计划须经市或区财政部门备案。购买方式和程序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市、区财政部门应将购买安置房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提供购买所需资金。第十二条购买主体根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与中标或成交的房地产企业签订购买合同。合同应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购买房源项目名称、位置、户型、面积、价格、装修与设施设备标准、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安排等。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在确定的购买对象范围内,按照购买方案确定的程序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第十四条购买主体按照被征收人认购的安置房源建设进度支付购房款,并合理控制支付进度,确保居民得到及时、妥善安置。第十五条团购安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和更新安置房房源库,并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第十六条购买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安政办〔2016〕22号
安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豫政〔2015〕8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规范政府采购安置房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主要采取三种方式。 (一)自主安置。鼓励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二)集中安置。鼓励政府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实现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 (三)团购安置。政府部门搭建服务平台,协调、引导、鼓励信誉好、有意愿的房地产企业进入服务平台。由服务平台公布普通商品房房源信息,采取折扣、让利等优惠措施,方便居民团购,并及时发布棚户区改造居民购房需求信息,积极组织愿意参加团购的棚户区改造居民与房地产企业对接,通过团购普通商品房实现安置。 第三条自主安置货币补偿仍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助奖励的指导意见》(安政办〔2013〕14号)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中安置即购买安置房,指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为棚户区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源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指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机构。本办法所称购买对象,指以本办法规定选定的待售商品住房房源。第六条购买主体应深入调研、摸清需求,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装修、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本着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开展工作。第七条集中安置各个环节要依法依规透明运行,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第八条购买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满足安阳市现行征收拆迁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二)取得商品房建设相关手续。(三)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第九条购买价格可以以最低折扣、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同品质在售普通商品住宅销售均价。第十条各区购买安置房工作由购买主体根据项目征收安置的具体情况,确定安置房购买实施计划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第十一条购买实施计划须经市或区财政部门备案。购买方式和程序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市、区财政部门应将购买安置房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提供购买所需资金。第十二条购买主体根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与中标或成交的房地产企业签订购买合同。合同应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购买房源项目名称、位置、户型、面积、价格、装修与设施设备标准、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安排等。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在确定的购买对象范围内,按照购买方案确定的程序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第十四条购买主体按照被征收人认购的安置房源建设进度支付购房款,并合理控制支付进度,确保居民得到及时、妥善安置。第十五条团购安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和更新安置房房源库,并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第十六条购买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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