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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6〕51号
安政办〔2016〕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城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6月23日安阳市城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16〕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物业服务并实施经营管理,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的交易场所。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等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第三条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是城区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农贸市场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农贸市场行业规范,对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及规范化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对辖区内农贸市场负有属地管理领导职责,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和长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工商、商务、行政执法、监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环保、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农贸市场规划要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全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要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设置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90号)要求。 第二章市场开办第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出租农贸市场店铺、摊位。第六条农贸市场经营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基础设施整齐规范、货架统一、招牌统一。(二)划行规市,合理布局,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和划行规市分布示意图;按蔬菜、水果、粮油、鲜肉、家禽、水产、禽蛋、熟食、腌卤等类别分区分类管理,间隔适宜,不得混杂。(三)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健康教育宣传专栏、食品安全公示栏(内容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公示栏、市场卫生管理制度栏等。(四)内部通道畅通,地面硬化、平整、清洁。通道和门外周边不得摆摊设点,每个市场必须确保有两个以上进出口通道和消防备用通道。(五)上下水设施完善,配备足够的密闭式果壳箱、垃圾桶等卫生设施和用具。(六)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市场各类车辆按指定地点整齐停放,专人管理。(七)公厕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并保持清洁卫生,符合卫生要求。(八)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设立活禽、活鱼独立经营区、宰杀区。第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以下责任:(一)设立专门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市场管理人员和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一律佩戴统一证件上岗。(二)建立健全市场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环境卫生、消防、治安、食品安全管理、病媒生物防治、消费纠纷投诉等),做好市场日常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和卫生检查评比,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三)与经营者签订规范的《市场商铺(摊位)经营协议》,并依照协议实施管理。(四)依法审查入场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明(食品摊贩经营备案证明)。建立入场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各类信息,查验并留存入场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督促经营者持证亮照经营,建立经营者信用管理档案。(五)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配齐卫生设施和保洁人员,建立长效保洁制度,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六)设立食用农产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进行公示,健全相关档案资料。(七)加强车辆停放管理;清理店外摊、摊外摊经营行为,保持市场内外部整洁有序。(八)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履行义务,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经营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九)加强场内计量器具管理,禁止经营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设置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十一)按规定做好市场内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十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市场开办者承担的管理职责。第三章市场经营第八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经营规定:(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持证亮照经营。(二)遵守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合同确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占道经营、乱设摊点、场外交易。(三)实行明码标价,规范散装食品标签和食用农产品标签。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四)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工作。(五)配备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定期消毒、检查。(六)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三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健康证)齐全,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时必须着工作服、工作帽、戴口罩。(七)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户应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进货台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履行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义务。(八)禁止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九)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和管理。(十)严禁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一)承担“门前三包”责任,保证经营区域内环境整洁,将垃圾投入指定地点或容器,实行动态保洁。(二)摊位外部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涂乱写、乱刻画、乱悬挂现象。(三)管线布置规范,无私拉乱接,无违章搭建行为。(四)出售商品应严格控制在经营区域内,分类陈列,摆放整齐。(五)活禽销售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规范处理废弃物。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农贸市场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突出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配合,对农贸市场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环境。第十一条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对辖区内农贸市场负属地管理领导责任。督促、组织辖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卫生创建、治安、消防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评。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及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成型农贸市场1公里范围内不设同类摊点的要求,坚持堵疏结合原则,合理规划和设置临时便民摊点。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收取占道费、卫生费等方式,设置占道经营摊群点。第十二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宏观调控、产业发展和市场价格秩序监管,负责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供应新建农贸市场用地。(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审批及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四)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制定并组织落实蔬菜流通“绿色通道”政策。(五)商务部门负责监测分析农贸市场运行和市场内商品供求状况,推广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六)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实施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负责农贸市场的选址定点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七)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违反农贸市场规划的行为,负责农贸市场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并取缔农贸市场周边一公里范围内设置的农副产品摊群点及各种占道经营行为。(八)公安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十)工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开业核准,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受理消费投(申)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十一)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全市农贸市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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