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4日 政策文号:安政办〔2016〕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安政〔2024〕8号),此文件宣布失效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政办〔2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3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效率,在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建立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推进中介机构诚信自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公开公平、规范有序、诚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为建设区域性中心强市提供有力支撑。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及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照本部门、本单位的权力清单,在行政许可之外带有审批性质的行政确认及其他职权事项的办理涉及中介服务的,一并纳入清理范围。三、清理规范的措施(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一个行政审批项目中有多个环节涉及同一个中介证明材料的,只提供一次。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办理,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三)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确需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搭建中介集中服务平台或中介服务网络平台,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将与行政审批直接相关的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中介机构纳入平台规范运行并实行动态调整,供企业和公众自主选择。对纳入平台的中介服务机构要统一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四)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中介服务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全市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法制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要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审批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五)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级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坚决清除与政府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加快推进从事中介服务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脱钩改革。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七)培育中介服务机构。推进中介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在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机构,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八)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依法公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将诚信状况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等挂钩,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外部环境。四、任务分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市编办:承担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清理规范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牵头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负责对具有特定中介职能事业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中介服务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中介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牵头建立中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工商局:负责对工商注册登记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依法查处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中介信用体系及平台,实现中介信用互通互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具有职业资格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及时公示被吊销职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市民政局: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具有中介职能社团组织的清理规范工作,公开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机构信息,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进驻市民之家中介机构的管理考评。市监察局:负责清理规范督导检查工作,对未按照方案要求执行或工作懈怠的部门进行处理。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主管行业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中介服务的清理规范工作。五、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相结合,制定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或工作台账,统筹安排,认真实施。(二)明确职责任务。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要及早着手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摸底和梳理,制定清理规范具体运行方案,建立完善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台账,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和公布中介服务清单。市各有关部门清理规范具体运行方案要于2016年2月底前送市编办,2016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等单位分别负责研究出台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本单位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清理规范方案要于2016年4月底前报市编办,2016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三)严格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工商、法制、监察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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