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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安政办〔2016〕112号
安政办〔2016〕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11月25日安阳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机构),是处理市政府特定法律事务的咨询服务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律顾问机构日常工作。 第三条法律顾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规划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协调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三)遴选、联络、考核和管理政府法律顾问;(四)组织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五)指导、监督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六)处理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涉法性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市政府首席政府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机构全面工作。首席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法律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二)负责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例会,听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律顾问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市政府颁发聘书聘任,聘任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法律顾问机构可以临时聘请律师或专家参与处理政府突发性重大事件有关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律顾问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会议讨论、研究涉及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定职责或行政决策的法律事务,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法律顾问机构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八条法律顾问机构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法律顾问机构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安排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市政府讨论重大事项,起草有关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洽谈重大项目或者组织重要活动等需要法律服务的,应当事先安排法律顾问机构指派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 第十条在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律程序中,市政府作为当事人需要委托代理人出庭的,可以委托政府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因市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的实际行为引起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的,还应当委托该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机构牵头,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单位,组织开展培训、交流、评比等活动,提高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应当如实建立工作档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法律顾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并于规定时间向法律顾问机构报送当年工作总结。法律顾问机构对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认真研究整理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对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并向市政府提出续聘或者解聘的建议。 第十四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政府法制工作10年以上;(三)近5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且未受到处分;(四)专业能力较强;(五)法律顾问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经验;(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四)近5年未受到处分;(五)熟悉政府工作规则;(六)法律顾问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三)近5年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四)专业能力较强;(五) 法律顾问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政府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服务:(一)对市政府重大决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或专项法律论证;(二)参与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谈判等活动,参与草拟、审查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文本;(三)受市政府委托,对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法律论证或者参与协调处理;(四)参与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五)对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根据指派接受委托;(六)参与重大信访事项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七)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八)对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建议;(九)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三)参加有关的调研、论证、会议;(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五)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九条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二)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三)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五)不得从事损害市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六)与所承办的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顾问机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一)不承担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义务的;(二)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执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四)市政府认为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关系的。 第二十一条法律顾问机构办理政府法律事务,使用法律顾问机构专用章。需要市政府领导签署意见的相关文件,由法律顾问机构按程序送签。 第二十二条法律顾问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初公布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法律顾问机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专款专用。法律顾问机构参与处置政府突发性重大事件聘请律师或专家所需的经费,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追加。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法对法律顾问机构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第二十四条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取费办法和标准,由法律顾问机构制定。法律顾问办理重大事务的取费数额,按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本地、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或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政办〔2016〕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11月25日安阳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机构),是处理市政府特定法律事务的咨询服务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律顾问机构日常工作。 第三条法律顾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规划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协调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三)遴选、联络、考核和管理政府法律顾问;(四)组织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五)指导、监督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六)处理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涉法性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市政府首席政府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机构全面工作。首席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法律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二)负责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例会,听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律顾问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市政府颁发聘书聘任,聘任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法律顾问机构可以临时聘请律师或专家参与处理政府突发性重大事件有关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律顾问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会议讨论、研究涉及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定职责或行政决策的法律事务,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法律顾问机构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八条法律顾问机构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法律顾问机构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安排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市政府讨论重大事项,起草有关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洽谈重大项目或者组织重要活动等需要法律服务的,应当事先安排法律顾问机构指派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 第十条在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律程序中,市政府作为当事人需要委托代理人出庭的,可以委托政府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因市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的实际行为引起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的,还应当委托该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机构牵头,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单位,组织开展培训、交流、评比等活动,提高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应当如实建立工作档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法律顾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并于规定时间向法律顾问机构报送当年工作总结。法律顾问机构对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认真研究整理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对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并向市政府提出续聘或者解聘的建议。 第十四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政府法制工作10年以上;(三)近5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且未受到处分;(四)专业能力较强;(五)法律顾问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经验;(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四)近5年未受到处分;(五)熟悉政府工作规则;(六)法律顾问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三)近5年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四)专业能力较强;(五) 法律顾问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政府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服务:(一)对市政府重大决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或专项法律论证;(二)参与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谈判等活动,参与草拟、审查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文本;(三)受市政府委托,对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法律论证或者参与协调处理;(四)参与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五)对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根据指派接受委托;(六)参与重大信访事项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七)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八)对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建议;(九)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三)参加有关的调研、论证、会议;(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五)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九条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二)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三)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五)不得从事损害市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六)与所承办的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顾问机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一)不承担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义务的;(二)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执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四)市政府认为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关系的。 第二十一条法律顾问机构办理政府法律事务,使用法律顾问机构专用章。需要市政府领导签署意见的相关文件,由法律顾问机构按程序送签。 第二十二条法律顾问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初公布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法律顾问机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专款专用。法律顾问机构参与处置政府突发性重大事件聘请律师或专家所需的经费,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追加。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法对法律顾问机构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第二十四条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取费办法和标准,由法律顾问机构制定。法律顾问办理重大事务的取费数额,按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本地、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或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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