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阳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1日
政策文号:安政〔201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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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阳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2016〕26号
安政〔201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驻安央企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和剥离省、市、县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4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32号)精神,以及全省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推进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依法落实企业市场主体责任,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二)坚持分类实施,加快进度。根据企业办社会的实际情况分类处理,允许采取撤并、改制、移交、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等不同方式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建立工作台账,合理安排工作程序,在分类、分步、分批实施的基础上加快工作进度。(三)坚持多方筹资,成本分担。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成本分担机制,通过多方筹资,合理分担成本,国有企业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补助支持。(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加强政策宣传和政治思想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分流及人员移交、接收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为深化国企改革创造稳定的环境。二、工作要求(一)驻安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1.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对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1) 时间安排2016年全面开始,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2)政策措施①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②移交企业“三供一业”有关从业人员原则上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确有移交必要的,按照我市确定的政策标准,在移交方、接收方和从业人员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办理移交接转手续。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③关于资产财务处理、经营业绩考核等事项,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驻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改组〔2014〕161号)有关规定执行。2.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驻安央企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实行分类处理,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剥离。 (1)时间安排2017年年底前完成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和企业办消防机构的分类处理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移交改制或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2) 政策措施①分类处理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对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教育机构,移交所在地管理;不同意接收的,予以撤销或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重组改制,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②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对企业办的市政消防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其中符合城镇消防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由所在地政府接收。③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所在地政府负责。④对央企办医疗、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等费用补助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二)省、市、县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剥离工作省属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工作2016年全面推开,2016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7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市、县属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由市、县自行安排工作进度,确保2017年年底前完成各项任务。 1.分离移交企业建设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1) 对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实现市场化运营、社会化服务、专业化管理。 (2)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按照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3)分户设表所需设备和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4)企业职工家属区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维修改造及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筹措,财政给予补贴。(5)企业职工家属区红线外的管网、线路及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的铺设建设和维修改造等费用,由所在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承担。(6)分离移交涉及的机构、资产和人员,根据相关政策及文件规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随同职能移交。2.剥离企业兴办管理的公共服务机构(1)分类处理企业办教育机构。对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所在地政府。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没有保留必要的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对发挥企业特点、培养专业人才的教育机构,实行专业化管理。对企业兴办的其它教育机构,实行市场化、社会化运营管理。 (2)改革剥离企业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所在地政府同意接收的企业办医疗卫生机构,经各方协商一致,可将机构、资产和人员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对不具备办医条件的,予以撤销。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对企业兴办的其它医疗机构,通过改制、重组整合等方式进行剥离。(3)妥善处置企业办消防机构。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对非法规要求建设的企业专职消防队(站),在征得县级以上政府同意后,可予以撤销,其中符合所在地城乡消防规划的,应划转所在地政府接收,并与企业协商明确人员、装备、站舍等处置事宜,所在地政府要根据实际给予企业相应经济补偿。3.移交社区管理组织(1)对企业承办并服务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委员会等组织机构、资产和人员,一并移交所在地政府进行撤并调整后,纳入当地街道社区管理范围,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2)对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剥离,按照市场化原则,由社会专业化机构负责社区物业管理服务。4.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1)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及其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剥离,统一交由所在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按政策提供相应服务。(2)仍实行医疗保险封闭运行的省属国有企业,在推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时,应将企业医疗保险纳入属地管理范围,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实行医疗保险业务统一经办、基金统一征收使用。(3)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省属国有企业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基数,产生的管理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4)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社会保险相关档案存放在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5)2017年6月底前,力争完成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工作。 三、支持政策(一)成本分担。建立成本分担机制,多方筹措资金,统筹用于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国有企业承担主要成本,由财政予以补助支持。(二)人员安置。坚持“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移交工作及移交人员要公开、公示,透明操作。企业办社会职能涉及移交的人员,移交范围以2015年年底实际人员为依据,根据相关政策及文件规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妥善安置。对改制、重组及产权退出的单位,相关人员由改制后企业妥善安置。对撤销关闭的单位,涉及人员由原主办企业妥善安置。(三)资产处置。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涉及向所在地政府移交的资产,无偿划拨给所在地相关国有单位。对改制、重组单位涉及的资产,以评估值为基础,按照程序公开处置。对撤销关闭单位涉及的资产,由主办企业收回或变现后统筹使用。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台账。成立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把握、督促、指导、协调全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出台水、电、气、暖所需费用测算指导意见,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搞好沟通协作,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移交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做好维修、改造、移交、接收、管理、服务和保障等方面的工作。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协调接收单位及有关部门,统筹开展维修改造、管网铺设等工作,减少重复开挖施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三)落实责任主体,加快工作进度。企业是剥离办社会职能的移交主体,企业所在地政府是协调做好企业办社会职能接收、改造和保障服务的主体,从事“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的国有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做好接收后的保障、供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四)强化督导考核,确保取得实效。统筹把握全市工作进度,加强对重点工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