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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安政办〔2016〕115号
安政办〔2016〕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6〕139号)精神,切实规范非营利性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出行行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合乘定义及车辆要求(一)合乘定义。合乘出行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车辆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费公益性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按照是否分摊费用分为公益型合乘和互助型合乘,按照合乘方式分为上下班通勤的长期合乘和节假日返乡、旅游的长途合乘。(二)车辆要求。1.七座及以下小客车;2.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非营业性车辆,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得提供合乘出行;3.车辆具有合法道路行驶手续,并通过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安全检测。二、合乘行为要求(一)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二)合乘成本分摊。合乘出行可分摊总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成本和所发生的高速公路、桥隧通行费,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三)合乘行为规范。1.每辆合乘车工作日每天不得超过4次,非工作日每天不超过2次,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2.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车辆信息与平台注册的信息必须保持一致。(四)合乘出行责任。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驾驶员在合乘出行的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三、平台行为规范(一)平台报备制度。从事提供合乘服务信息的平台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实名注册管理。平台应对下载使用本平台软件的合乘车辆、驾驶员、合乘者实行实名注册制度,注册内容应包括:1.对法律责任的认可;2.合乘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车辆信息;3.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4.合乘者(应具备完全民事能力)身份证明及手机号码。平台应对申请注册的驾驶员和合乘车辆按照本意见中有关车辆和驾驶员的要求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予以注册提供合乘信息服务,注册驾驶员及合乘车辆信息报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注册驾驶员和合乘车辆如发生与合乘相关的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并停止其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将驾驶员、合乘者的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并建立服务信用管理制度,对不遵守合乘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驾驶员及合乘者予以相应惩戒。(三)软件功能设置。平台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出租汽车打车软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合并,合乘软件除具备合乘信息发布功能以外,所设置的相关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出发时间、合乘线路、乘车地点以及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合乘者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具备线上签订协议后方可提供当次合乘出行的功能;2.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客户端预先发布的合乘出行信息应包括驾驶员身份、车辆型号及号牌、起讫点具体地址、出发时间和合乘线路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合乘者客户端查询;3.不得设置驾驶员客户端在未签订合乘协议、达成合乘出行意向前,预先查询合乘者出行需求信息的功能;4.具备按照单次合乘线路测算燃料成本费用并预先告知合乘者的功能,燃料成本费用可根据驾驶员注册的车辆型号,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实时价格和合乘线路里程等参数予以自动测算;5.具备符合上述驾驶员行为规范中合乘次数、成本费用分摊等限定功能,并提交执法部门以便实时查询。(四)报送信息数据。平台应依法接受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调取查阅合乘信息服务数据等。平台应将相关信息及合乘数据接入本市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五)信息安全。平台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四、合乘出行监管(一)日常监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平台及驾驶员备案的具体流程事项;负责对备案平台的日常监管,督促已备案平台按照规范要求提供合乘信息服务;负责对平台报备的车辆及驾驶员信息按照规定予以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车辆,责成平台予以注销。(二)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市场执法检查中应按有关规定认定合乘出行行为,对不符合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非法合乘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三)监督检查。公安、通信、网信、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合乘出行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理。2016年12月1日
安政办〔2016〕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6〕139号)精神,切实规范非营利性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出行行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合乘定义及车辆要求(一)合乘定义。合乘出行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车辆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费公益性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按照是否分摊费用分为公益型合乘和互助型合乘,按照合乘方式分为上下班通勤的长期合乘和节假日返乡、旅游的长途合乘。(二)车辆要求。1.七座及以下小客车;2.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非营业性车辆,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得提供合乘出行;3.车辆具有合法道路行驶手续,并通过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安全检测。二、合乘行为要求(一)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二)合乘成本分摊。合乘出行可分摊总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成本和所发生的高速公路、桥隧通行费,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三)合乘行为规范。1.每辆合乘车工作日每天不得超过4次,非工作日每天不超过2次,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2.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车辆信息与平台注册的信息必须保持一致。(四)合乘出行责任。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驾驶员在合乘出行的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三、平台行为规范(一)平台报备制度。从事提供合乘服务信息的平台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实名注册管理。平台应对下载使用本平台软件的合乘车辆、驾驶员、合乘者实行实名注册制度,注册内容应包括:1.对法律责任的认可;2.合乘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车辆信息;3.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4.合乘者(应具备完全民事能力)身份证明及手机号码。平台应对申请注册的驾驶员和合乘车辆按照本意见中有关车辆和驾驶员的要求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予以注册提供合乘信息服务,注册驾驶员及合乘车辆信息报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注册驾驶员和合乘车辆如发生与合乘相关的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并停止其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将驾驶员、合乘者的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并建立服务信用管理制度,对不遵守合乘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驾驶员及合乘者予以相应惩戒。(三)软件功能设置。平台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出租汽车打车软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合并,合乘软件除具备合乘信息发布功能以外,所设置的相关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出发时间、合乘线路、乘车地点以及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合乘者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具备线上签订协议后方可提供当次合乘出行的功能;2.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客户端预先发布的合乘出行信息应包括驾驶员身份、车辆型号及号牌、起讫点具体地址、出发时间和合乘线路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合乘者客户端查询;3.不得设置驾驶员客户端在未签订合乘协议、达成合乘出行意向前,预先查询合乘者出行需求信息的功能;4.具备按照单次合乘线路测算燃料成本费用并预先告知合乘者的功能,燃料成本费用可根据驾驶员注册的车辆型号,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实时价格和合乘线路里程等参数予以自动测算;5.具备符合上述驾驶员行为规范中合乘次数、成本费用分摊等限定功能,并提交执法部门以便实时查询。(四)报送信息数据。平台应依法接受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调取查阅合乘信息服务数据等。平台应将相关信息及合乘数据接入本市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五)信息安全。平台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四、合乘出行监管(一)日常监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平台及驾驶员备案的具体流程事项;负责对备案平台的日常监管,督促已备案平台按照规范要求提供合乘信息服务;负责对平台报备的车辆及驾驶员信息按照规定予以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车辆,责成平台予以注销。(二)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市场执法检查中应按有关规定认定合乘出行行为,对不符合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非法合乘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三)监督检查。公安、通信、网信、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合乘出行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理。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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