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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大兵役征集力度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安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大兵役征集力度的意见安政〔2017〕14号
安政〔201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圆满完成兵役征集任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征集力度的意见》(豫政〔2016〕53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军区司令部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大学生征集有关经费保障问题的通知》(豫财行〔2016〕234号)和《中共安阳市委 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安发〔2011〕1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兵役征集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学生征集 1.凡户口为我市或在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就读的大学生,符合国家规定征集年龄范围的都必须履行兵役义务,按时到户籍所在地或高校所在地的县级兵役机关参加报名应征。县级兵役机关对报名应征的大学生实行“四优先”(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分配去向)政策。2.凡在我市应征入伍的高校在读学生(含应届毕业生),每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生活费补助。驻豫部属、省属、民办3类高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由应征入伍大学生就读高校负责发放至应征入伍大学生本人指定账户;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保障,由应征入伍大学生就读高校负责发放至应征入伍大学生本人指定账户;回户籍所在地(含省外)应征入伍的,所需经费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级财政保障,由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发放至应征入伍大学生本人指定账户。3.补助经费拨付及发放程序。每年12月10日前,市县征兵办公室分别对在读学生入伍人员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后,按照经费保障渠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所需经费列入次年同级财政预算。入伍生活费补助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生活费补助由原就读高校于入伍次年4月30日前存入学生本人指定账户;回户籍所在地(含省外)应征入伍的,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于入伍次年4月30日前存入学生本人指定账户。发放当年5月15日前,各高校和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发放人员花名册、银行电子对账单及发放情况说明等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我市高校在读学生从省外应征入伍的和被部队作退兵处理的,不享受生活费补助。每年2月28日前,市县征兵办公室统计汇总上年退兵情况,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高校,在核定发放上年入伍生活费补助时予以扣减。二、其他兵役征集 (一)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补助标准。1.建立义务兵最低优待金制度,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于每年8月1日前发放到位。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于每年8月1日前发放到位。 2.除享受正常的义务兵优待金和优待安置政策外,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一次性再给予10000元的奖励金,到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一次性再给予6000元的奖励金,与入伍通知书同时发放,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省财政直管县,义务兵优待金、奖励金除省财政补助之外,其余部分自行协调解决。 3.现役官兵在服役期间个人受到奖励的,凭部队旅(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书,按下列数额发放奖励金:被战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000元、10000元、6000元、2000元和1000元,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同年内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励标准发放奖励金。 (二)完善退役安置政策。 1.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全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务出现空缺时,在本单位编制员额内,根据乡镇编制有关管理办法,主要从我省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报名数量不足时可招录其他人员;政法干警招录时,按照上级确定的招录比例计划,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录;我市每年公务员招考时,安排不低于全省平均比例用于退役大学生士兵;公安机关招录辅警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士兵。 2.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考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参加省、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总分加5分;参加县级、乡镇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我市各级在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时,拿出招聘人数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定向招聘从我市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其考试成绩与在部队服役年限和德才表现情况挂钩,每服役一年加总分值的1%,服役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增加总分值的2%,被战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分别增加总分值的20%、15%、10%、5%、1%,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励等级加分。每人累计加分不超过总分值的20%。 3.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的企业)招工时,安排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 4.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加快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并抓好落实;严格执行《安阳市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安政办〔2016〕69号),全面实施阳光安置,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有关要求,有效解决历年安置遗留问题,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5.认真组织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加强和改进就业指导和创业服务,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等有关精神,提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关联度,全面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式培训、定岗式培训;逐步实现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教育培训;积极探索开展以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强化创业培训和创业资金支持、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落实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提高创业成功率。积极搭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进退役士兵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与公共就业信息共享、协调机制,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孵化等多元化服务。(三)发扬拥军优属传统。 1.军人家庭是军人安心服役、建功国防的重要支撑,要大力营造“送兵有功”“军属光荣”的浓厚氛围。 2.征兵期间,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为部队送好兵、送精兵。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对参军入伍的青年,要组织欢送仪式,为他们佩戴光荣花,送到集结地。应征青年入伍后,民政部门和兵役机关要为军属送“军属光荣”牌匾。 3.要建立健全拥军优属工作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列出专门经费预算,在“八一”、春节等重要节日,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到驻军、军烈属和安阳籍现役官兵家中走访慰问,开展丰富多彩的拥军优属活动。对现役军人荣获优秀士兵和立功受奖的,要采取一定的形式将喜报送到军属家中,并落实发放立功受奖奖励金等相关优待政策,形成拥军优属工作常态化,让军人军属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要关心军烈属的生产生活,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城镇低保办理、农村宅基地划拨及支农惠农项目安排上优先照顾。 三、惩处措施 1.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征公民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2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安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军分区2017年5月19日
安政〔201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圆满完成兵役征集任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征集力度的意见》(豫政〔2016〕53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军区司令部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大学生征集有关经费保障问题的通知》(豫财行〔2016〕234号)和《中共安阳市委 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安发〔2011〕1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兵役征集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学生征集 1.凡户口为我市或在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就读的大学生,符合国家规定征集年龄范围的都必须履行兵役义务,按时到户籍所在地或高校所在地的县级兵役机关参加报名应征。县级兵役机关对报名应征的大学生实行“四优先”(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分配去向)政策。2.凡在我市应征入伍的高校在读学生(含应届毕业生),每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生活费补助。驻豫部属、省属、民办3类高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由应征入伍大学生就读高校负责发放至应征入伍大学生本人指定账户;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保障,由应征入伍大学生就读高校负责发放至应征入伍大学生本人指定账户;回户籍所在地(含省外)应征入伍的,所需经费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级财政保障,由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发放至应征入伍大学生本人指定账户。3.补助经费拨付及发放程序。每年12月10日前,市县征兵办公室分别对在读学生入伍人员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后,按照经费保障渠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所需经费列入次年同级财政预算。入伍生活费补助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生活费补助由原就读高校于入伍次年4月30日前存入学生本人指定账户;回户籍所在地(含省外)应征入伍的,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于入伍次年4月30日前存入学生本人指定账户。发放当年5月15日前,各高校和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发放人员花名册、银行电子对账单及发放情况说明等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我市高校在读学生从省外应征入伍的和被部队作退兵处理的,不享受生活费补助。每年2月28日前,市县征兵办公室统计汇总上年退兵情况,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高校,在核定发放上年入伍生活费补助时予以扣减。二、其他兵役征集 (一)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补助标准。1.建立义务兵最低优待金制度,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于每年8月1日前发放到位。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于每年8月1日前发放到位。 2.除享受正常的义务兵优待金和优待安置政策外,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一次性再给予10000元的奖励金,到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一次性再给予6000元的奖励金,与入伍通知书同时发放,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省财政直管县,义务兵优待金、奖励金除省财政补助之外,其余部分自行协调解决。 3.现役官兵在服役期间个人受到奖励的,凭部队旅(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书,按下列数额发放奖励金:被战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000元、10000元、6000元、2000元和1000元,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同年内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励标准发放奖励金。 (二)完善退役安置政策。 1.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全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务出现空缺时,在本单位编制员额内,根据乡镇编制有关管理办法,主要从我省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报名数量不足时可招录其他人员;政法干警招录时,按照上级确定的招录比例计划,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录;我市每年公务员招考时,安排不低于全省平均比例用于退役大学生士兵;公安机关招录辅警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士兵。 2.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考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参加省、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总分加5分;参加县级、乡镇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我市各级在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时,拿出招聘人数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定向招聘从我市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其考试成绩与在部队服役年限和德才表现情况挂钩,每服役一年加总分值的1%,服役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增加总分值的2%,被战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分别增加总分值的20%、15%、10%、5%、1%,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励等级加分。每人累计加分不超过总分值的20%。 3.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的企业)招工时,安排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 4.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加快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并抓好落实;严格执行《安阳市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安政办〔2016〕69号),全面实施阳光安置,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有关要求,有效解决历年安置遗留问题,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5.认真组织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加强和改进就业指导和创业服务,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等有关精神,提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关联度,全面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式培训、定岗式培训;逐步实现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教育培训;积极探索开展以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强化创业培训和创业资金支持、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落实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提高创业成功率。积极搭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进退役士兵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与公共就业信息共享、协调机制,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孵化等多元化服务。(三)发扬拥军优属传统。 1.军人家庭是军人安心服役、建功国防的重要支撑,要大力营造“送兵有功”“军属光荣”的浓厚氛围。 2.征兵期间,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为部队送好兵、送精兵。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对参军入伍的青年,要组织欢送仪式,为他们佩戴光荣花,送到集结地。应征青年入伍后,民政部门和兵役机关要为军属送“军属光荣”牌匾。 3.要建立健全拥军优属工作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列出专门经费预算,在“八一”、春节等重要节日,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到驻军、军烈属和安阳籍现役官兵家中走访慰问,开展丰富多彩的拥军优属活动。对现役军人荣获优秀士兵和立功受奖的,要采取一定的形式将喜报送到军属家中,并落实发放立功受奖奖励金等相关优待政策,形成拥军优属工作常态化,让军人军属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要关心军烈属的生产生活,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城镇低保办理、农村宅基地划拨及支农惠农项目安排上优先照顾。 三、惩处措施 1.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征公民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2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安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军分区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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