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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安政〔2015〕18号
安政〔201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5〕3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区及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安阳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为15元/小时;林州市、汤阴县、安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为13.5元/小时;内黄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小时。二、上述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三、加强宣传指导。各县(市、区)、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41号)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使各用人单位及广大劳动者了解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增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自觉性。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力度,及时受理违反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41号的举报投诉案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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