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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安政〔2024〕8号),此文件宣布失效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的意见
安政〔201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管理,理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体制,维护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6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城镇燃气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随着全市管道天然气、车用燃气和瓶装燃气的广泛使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获得了极大的方便。但是,燃气行业也存在市政管网老化严重、用户安全用气常识不足、非法建设和经营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分销站点安全条件不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等问题。抓好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全市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安阳”的角度,以依法保障生产安全、维护用户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的安全、健康、快速发展。二、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监管(一)切实履行城镇燃气行业监管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统筹安排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监、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行业检查。 (二)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为保障城镇燃气设施布局的科学性,确保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编制市区燃气专项规划,各县(市)政府应编制本地的燃气专项规划,并依据规划规范本辖区内燃气行业发展和建设。(三)编制完善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全面提高燃气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各燃气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要求配置各类抢险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努力提高应急处置和抗风险能力。三、依法规范燃气经营及设施建设(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燃气许可审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4〕43号)规定,严格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燃气设施。对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城镇燃气设施,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应当组织联合执法,坚决遏制无备案(核准)和无城乡规划、公安消防、质监、建设等审批手续的燃气设施建设行为。 (三)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审查和管理。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须经审查批准,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燃气燃烧器具须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加强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燃气服务导则》、《河南省城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等相关要求,定期对燃气行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与燃气企业年度动态考核结果挂钩,对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不达标及群众投诉较多的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内容进行处理。 四、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强化燃气企业对燃气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燃气企业是燃气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机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二)燃气企业应严格落实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责任。燃气企业应确保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燃气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安全服务和安全宣传。燃气企业入户安全巡检时,应当及时纠正燃气用户软管、灶具超期使用,以及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等不规范行为,指导用户采取正确方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严格落实液化气钢瓶定检责任。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6号令)对充气的液化气钢瓶定期进行检测,超期未检或检测不合格的液化气钢瓶一律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不得在危险区域存放液化气钢瓶。五、加强组织领导(一)合力抓好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监、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要严格落实职责,认真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解决燃气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燃气行业综合安全管理水平。(二)加大对破坏燃气设施的责任追究力度。要从严查处破坏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对于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间距内不听劝阻、野蛮施工、严重影响燃气安全的施工行为,各级管理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破坏燃气设施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健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三)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燃气管道占压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燃气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的意识。教育引导有关单位依法建设燃气设施。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燃气泄漏事故的防范和自救逃生本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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