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2日 政策文号:安政【2015】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安政〔2024〕8号),此文件宣布失效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安政【20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现代农业“五大工程”(高标准粮田建设工程、农业产业化集群培育工程、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工程、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工程、农业生态保护工程)建设,促进全市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农业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构建“生产技术先进、规模经营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现代农业发展格局,打造中原经济区现代农业示范市,结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借鉴外地先进做法,特制定本意见。一、财政支持(一)优先保证农业投入。坚持把农业作为财政支出优先保障领域,加快构建总量稳定增长、结构更加优化、效能明显提高的财政支农新格局。重点支持农民增收、农村重大改革、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民生改善。以财政投入为基础,整合资金项目,建立投融资平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构建多元化的投入体制。转换投入方式,创新涉农资金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委农工办、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畜牧局、市供销社、市农机局、市扶贫办、市气象局、市农科院、各县(市、区)政府。(二)全面落实国家支农政策。用足、用好、用活国家和省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补贴政策和农业、林业、畜牧业生产扶持政策,以及水利建设、扶贫开发、粮食流通、供销、气象服务等政策。市、县两级要足额落实中央和省涉农项目配套资金。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畜牧局、市供销社、市农机局、市扶贫办、市气象局、市农科院。落实土地出让收益的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重点向高标准粮田建设倾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按照中央和省要求,全面落实土地确权资金和仲裁工作经费,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为财政支农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经营条件。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农业补贴增量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要求,新增农机、良种、农资补贴优先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委农工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市供销社。(三)加大财政奖补力度。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加大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奖补,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基地建设、产品研发和品牌培育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集群,给予10万元奖补;对新荣获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场的规模养殖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对新创建为国家级蔬菜标准园的,每个给予10万元的奖励;每年安排100万元,对新建、扩建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休闲观光园)等现代农业园区(都市生态农业园区)的示范园区予以奖励;每年对20个新建、运行良好的大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补;每年安排100万元,对已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安全检测体系、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和当年获得农业部门“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的给予奖补;每年安排100万元对新建集中连片发展优质核桃等经济林的予以奖补。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根据财政情况逐年增加;具体奖补内容可根据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奖补资金按照1:1的比例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原则上已享受国家、省奖补资金的不再重复奖补。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四)组建现代农业发展投融资机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推动作用,引导支持社会资金、信贷资金投入现代农业。2015年组建安阳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融资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市财政逐年注入资本金,逐步构建完善的现代农业发展投融资体系,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贴息服务。各县(市、区)也要组建县级现代农业发展投融资公司。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五)整合高标准粮田建设资金。围绕高标准粮田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相衔接,进一步整合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等项目资金,集中用于高标准粮田建设。各县(市)每年要列支财政预算用于高标准粮田建设的管理,产粮大县每年至少要将10%奖励资金用于高标准粮田基础设施管护。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六)支持“菜篮子”工程建设。支持以蔬菜生产为主的“菜篮子”工程建设,对直接供应城市的蔬菜生产基地,且符合补贴要求的,从全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列支资金予以奖补。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七)不断提高农业科技投入。将农业作为财政科技投入优先领域,引导金融信贷、风险投资等进入农业科技创新领域,引导社会资本向农业科技创新集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按规定逐年增长。支持建立农业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开展技术难题攻关、成果转化。对申报成国家、省、市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成立农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及通过品种审定单位的奖励,按照市科技创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八)支持完善服务体系。支持完善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农技推广区域站综合配套建设,按标准配备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探索经营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运行管理模式。支持开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大力推广航空植保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购置农用无人机的除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外,市、县两级财政分别给予每架2万元补助。支持提升农业信息化水平,市、县两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农业信息化工程建设。支持加强技能培训,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支持供销合作社、邮政系统发展连锁经营,参与合作式、订单式农技推广服务。支持创新农业气象服务,拓展基层气象服务内容。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服务。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市气象局、市供销社、市邮政局。二、金融、保险、税收支持(九)强化金融服务。认真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构建普惠制、低成本、便利性、可持续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确保涉农金融贷款增速高于平均贷款增速,新增贷款主要向“三农’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农业企业对接,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引导建立农业金融基层服务平台,支持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中长期信贷需求。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服务“三农”开展战略合作。创新农村信用担保方式和贷款服务方式,逐步健全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信用评级和信用担保体系,不断提高企业授信额度。扩大农民贷款抵押范围、改进担保方式、降低农户担保费用,破解农民贷款抵押难、担保难问题。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和农村住宅抵押贷款试点。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 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配合单位: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支持建立“三农”保险全覆盖体系,开辟“三农”保险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不断提高小麦、玉米等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到2020年,主要粮食作物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紧紧围绕高效设施农业、特色经济林、能繁母猪、奶牛等拓宽保险范围,逐步提高保险覆盖面。 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保险行业协会。(十一)完善税收支持政策。全面落实省、市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家庭农场销售自有农产品、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家庭农场从事农业所得,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积极争取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和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落实农户贷款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配合单位:市委农工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三、用地、用电保障(十二)强化农业用地保障。深入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落实好国家关于设施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用地政策。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园区、大型农业综合园区和农业龙头企业用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十三)合理确定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羊、养牛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1000亩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十四)强化农业用电保障。电力部门要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用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种植、养殖以及粮食烘干等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牵头单位:安阳供电公司。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四、表彰激励(十五)考核表彰。市政府将现代农业发展考核纳入全市经济发展目标综合考核,对为全市“五大工程”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现代农业建设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和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突出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予以表彰。 牵头单位:市委农工办、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委农工办、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畜牧局、市供销社、市农机局、市扶贫办、市气象局、市农科院。(十六)高标准粮田建设。对高标准粮田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县、乡和单位分别授予“高标准粮田建设先进县、先进乡镇和先进单位”称号并予以表彰。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十七)农业产业化集群培育。对农业产业化集群培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龙头企业分别授予“农业产业化集群培育先进县(市、区)”和农业产业化集群“十强”龙头企业称号并予以表彰。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十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对现代农业园区工作成效显著的县、乡分别授予“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先进县(市、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先进乡(镇)称号”。对当年被评为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休闲观光园)等现代农业园区(都市生态农业园区)示范园区的给予命名、表彰。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十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开展“百家示范社”、 “百家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对达标的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给予命名、表彰。 牵头单位:市委农工办、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市供销社。(二十)农业生态保护。对林业绿化和生态建设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林业生态建设先进单位”和“绿化功臣”称号并给予表彰。对生态农业建设成效明显的单位、乡镇分别授予“生态农业建设先进单位”、“生态农业示范乡(镇)”称号并给予表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分别授予“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表彰。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二十一)畜牧业工作。对畜牧生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单位分别授予“畜牧生产先进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先进单位”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称号并给予表彰。 牵头单位:市畜牧局。(二十二)水利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奖励继续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2010〕67号)规定执行。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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