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及审核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9日
政策文号:鹤政办〔2010〕64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鹤壁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及审核换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鹤壁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及审核换证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保障城乡居民饮食安全,促进全市生猪屠宰加工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09〕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审核换证工作,不断提升全市生猪屠宰加工整体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二、设置规划及实施(一)规划目标通过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依法建厂(场)、现有企业升级改造、整合关闭等措施,逐步建立竞争有序、设施先进、质量安全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加工体系。2012年底,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控制在10个以内,面向全国和供应重点大城市的现代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标准,供应省辖市城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标准,供应县城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二星级以上(含二星级)标准,供应乡镇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一星级以上(含一星级)标准;实现冷链配送和冷鲜肉上市销售。(二)设置原则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建设规划、人口分布密度、交通运输条件、生猪产销特点、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统一规划布局。2.控制总量、适当集中。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控制定点屠宰厂(场)总量,整合现有屠宰厂(场)点,优化资源配置,鼓励规模化生产,避免重复建设。3.提高水平、扩大外销。鼓励和支持我市定点屠宰厂(场)实施升级改造,提高屠宰加工、肉品配送和连锁经营能力,完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支持我市定点屠宰厂(场)加大外销力度。4.保证质量、保护环境。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加强检疫检验,实施无害化处理,保证出厂肉品质量安全。不准在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养老院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他不适宜的地方建设生猪屠宰厂(场),已建的要妥善解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等问题,危害环境的必须尽快搬迁。(三)设置要求1.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城区原则上各设1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2.县城区原则上设1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县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远离县城区的乡镇或居民集中居住地可与附近几个乡镇联合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3.生猪养殖和屠宰加工基地可适当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增设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标准,不得从事代宰业务,不得将厂址设在市区、县城区内。(四)规划实施1.清理整顿现生猪屠宰厂(场)。市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生猪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整顿。(1)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和本规划的,重新确认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2)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整改期限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3)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规划等级要求的,要制定屠宰厂(场)升级改造计划。可暂时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2012年年底前仍达不到规划等级要求的,要予以整合。(4)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规划数量布局要求的,要采取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方式加以解决。可暂时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但必须明确关闭时限,原则上应在2012年年底前关闭。2.严格规范屠宰厂(场)建设。新建屠宰厂(场)和原有屠宰厂(场)迁建、改扩建应符合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到环境保护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审核换证(一)动员发动(7月10日—20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合我市实际的实施方案,召开由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及其商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参加的动员会,安排部署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工作。(二)自查自验(7月21日—31日)。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本县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豫政办〔2009〕72号文件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逐项自行打分认定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7月31日前一式5份上报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市政府第二综合办公楼345房间,电话:3386113)。(三)考核验收(8月1日—20日)。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工作领导小组对照企业自查自验材料,采取实地查看、走访群众等方式,依据有关规定及《鹤壁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工作考核验收细则》逐项打分验收。(四)审核换证(8月21日—30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工作领导小组将验收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报请市政府批准,征得省商务厅同意后,全市统一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新的生猪屠宰企业名单,原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收回。9月1日起,原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停止使用。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成立由市商务局、畜牧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审核换证工作顺利进行。(二)积极稳妥,确保稳定。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26号)精神,加快放心肉监管体系建设,支持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切实提高肉品安全保障水平。对被压缩整合的屠宰厂(场),要妥善处理,做好企业转产、人员分流等工作。(三)强化监管,净化市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生猪屠宰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长期从事私屠滥宰的非法屠宰点。要加强对生猪屠宰加工和肉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食堂等销售的肉品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附件:1.鹤壁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鹤壁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表3.鹤壁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工作考核验收细则附件1鹤壁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 长:刘新勇(副市长)副组长:陈海燕(市商务局局长)成 员:栗帅岭(市商务局副局长)赵金海(市工商局副局长)董正保(市商务局副调研员)陈存山(市畜牧局副调研员)历建华(市环保局副调研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栗帅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附件2鹤壁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表县、区现有数2010年末规划定点数2012年末规划定点数备注市区433浚县983淇县544合计181510附件3鹤壁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工作考核验收细则项目内容要 求评分标准标准分得分一、环境卫生要求100分厂(场)区环境1.厂(场)区布局合理,环境绿化、整齐2.生产用水达到GB5749-85生产饮用水标准3.避开居民区、饮水水源所在地4.污水无害化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路面未硬化、厂(场)址周围卫生条件不良2.厂(场)区空地及道路两旁无花草绿化3.废弃物、粪便的处理及设备达不到要求4.未达到肉类加工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距居民区、饮水水源过近造成环境、水源、噪音污染扣3分扣2分 扣5分扣5分扣10分25分 厂(场)区卫生厂(场)区整洁,无垃圾、无污水、无异味;生产区无蛆蝇、老鼠、蟑螂1.厂(场)区不整洁2.厂(场)区积存垃圾、污水3.厂(场)区有蛆、蝇、老鼠、蟑螂、异味扣10分扣5分扣10分25分 车间卫生地面、墙裙卫生,下水道畅通,生产设备清洁1.地面、墙裙不卫生2.下水道不畅通、有积水3.生产设备不清洁扣5分扣10分扣10分25分 个人卫生工作人员在生产区的生产时间内穿戴规定的工作服、工作帽,勤理发、勤修指甲;生产人员健康证齐全、有效;屠宰技术人员有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1.工作人员在生产区的生产时间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帽 2.工作人员不勤理发、不勤剪指甲3.工作人员在生产时间化妆、佩戴首饰、手表等4.生产人员无健康证、技术人员无屠宰技术资格证书扣5分扣5分扣5分扣10分25分 二、屠宰设施设备要求150分屠宰车间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方法》及《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等有关国家标准执行1.屠宰车间建筑材料不合要求2.阴、阳角未设计成弧形,顶棚不平整3.生产场所照明设施不齐全、高度不够、通风不好4.入口处无流水洗手设备和消毒池5.车间布置区域不清,存在交叉污染扣3分扣4分 扣8分扣5分扣10分30分 二、屠宰设施设备要求150分屠宰车间设备设备摆放符合工艺流程,设备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屠宰通道有消毒池及沐浴设施;采用悬挂法屠宰生猪,放血线轨道距地面高3-3.5米,长度不少于20米;加工线轨道距地面高:单滑轮2.5-2.8米,双滑轮2.8-3米1.工艺流程不合理2.设施配置不符合要求、无法与屠宰相适应3.无产品专用容器、无专用运载工具4.放血线、加工线长度或高度不够,每少一项扣10分扣10分 扣10分扣5分40分 屠宰配套按屠宰设计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屠宰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产品整理间、污水处理设施、冷冻冷藏设备配套设施不全,每少一项扣5分30分 无害化处理设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1.无设施2.无无害化处理登记3.不定时上报无害化处理信息扣20分扣5分扣5分30分 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包括活猪接收制度、屠宰加工制度、肉品检验制度、卫生制度、消毒制度、防治五号病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生产统计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每缺一项扣5分20分 三、屠宰质量要求100分麻电放血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鞋、绝缘手套,人工麻电器电压70-90伏、电流0.5-1.0安,麻电时间1-3秒。盐水浓度5%,自动麻电器电压不超过90伏,电流不大于1.5安,麻电时间1-2秒。放血完全1.无麻电设施2.电压电流不符合要求3.放血不全引起表皮发红或局部淤血4.呛膈扣8分扣3分扣2分扣2分15分 去内脏摘三腺去除全部内脏、脊椎大血管、生殖器官。摘除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1.残留内脏2.残留生殖器3.三腺每漏摘一项扣5分扣5分扣5分25分 去头、蹄、尾和劈(锯)半按规定部位下头、去蹄、去尾。沿脊椎中线纵向(锯)劈成两分体,且均匀整齐1.下头、蹄、尾部位不准2.劈(锯)半后,每片肉脊椎骨偏差2厘米以上扣5分扣10分15分 三、屠宰质量要求100分整修应修净臂部和鼠蹊部的黑皮、皱皮和肛门括约肌,以及肉体上的伤痕、暗伤、脓疱、皮癣、湿疹、痂皮、皮肤节结、密集红斑和表皮伤斑。每片猪肉允许表皮修割面积不超过1/4,内伤修割面积不超过150平方厘米1.表皮修割面积超过1/42.内伤修割面积超过150平方厘米3.遗留未修割部位扣6分扣6分扣3分15分 去残毛去净残留毛绒。不准带长、短毛,每片肉上的密集断毛根(包括绒毛、新生短毛)不超过64平方厘米,零星分散和断毛根集中相加面积不超过80平方厘米1.密集毛根面积大于64平方厘米2.零星分散断毛根集中相加面积超过80平方 厘米扣5分扣5分10分 冲洗头、蹄、胴体、脏器等产品不落地,产品上不带浮毛、凝血块、胆污、粪污及其他污染物1.头、蹄、胴体、脏器等落地2.产品上有浮毛、凝血块、胆污、粪污及其他污物扣5分扣5分10分 其他不允许有烫生、烫老、机损、全身青皮及脱膘每有一项扣2分10分 四、生猪检疫、肉品检验120分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1.送宰猪入厂(场)应凭产地检疫证明验收活猪,经动物检疫人员进行宰前检疫并签发《宰前检疫合格证》,并作检疫记录2.宰后按有关法规进行检疫检验,并作检疫检验记录3.检疫检验记录齐全,保存2年以上1.未进行宰前检疫,无产地或宰前检疫证2.宰后肉尸未检验3.头部未检验4.未检验炭疽5.未检验内脏6.未检验旋毛虫7.未检验囊虫8.检疫检验记录不全,缺一项扣5分扣5分扣5分扣5分扣5分扣5分扣5分扣5分40分 检疫、检验机构人员1.设有肉品品质检验机构,肉品品质检验员持有省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肉品品质检验证上岗2.检疫检验人员的数量与屠宰量相适应,班宰生猪30头以下配卫检员1名,30-100头配2-4名,100-300头配5-8名,300-500头配9-15名,500-1000头配15-24名,1000头以上配不少于24名3.宰前、宰后检疫人员数量与屠宰量相适应,并按时到岗不漏检1.未设肉品品质检验机构2.肉品品质检验员人数按最低要求人数少一名3.检疫人员不足,不能按时到岗、有漏检情况,缺一项扣20分扣5分扣5分30分 四、生猪检疫、肉品检验120分检测设施和人员1.设有化验室,有理化、微生物常规检测仪器2.有检验旋毛虫的设施3.有消毒设备、消毒药品4.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规章1.无化验室、仪器设备2.无检验旋毛虫的设备3.无消毒设备、消毒药4.无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规章扣10分扣10分 扣5分扣5分30分 复验盖章及印章使用检验合格、无害化处理印章齐全,肉体印章使用准确、醒目1.屠宰厂(场)所需印章不全2.出厂肉品无检疫、检验合格印章3.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印章不醒目或无害化处理印章使用不准确扣5分扣10分扣5分20分 五、合格证件30分相关证件企业应依法取得有效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每缺一项扣10分30分 六、企业管理100分企业管理水平1.企业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执行到位2.服从主管部门管理监督3.无不良屠宰、经营行为,出厂肉品合格、安全4.生产统计报告制度执行到位1.制度不健全,有制度执行不到位2.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3.有违规经营行为4.出厂肉品出现质量问题5.无生产统计报表扣20分扣20分扣30分扣20分扣10分100分 注:1.本细则包括六个部分,总标准分为600分。市区、县城区屠宰厂(场)总得分480分且符合国家各有关规定为合格,乡镇屠宰厂(场)总得分420分且符合国家各有关规定为合格。2.每项的标准分扣完为止,不计负数。3.被检查的屠宰厂(场)必须有定点屠宰厂标志牌、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4.县城区屠宰厂(场)应为半机械化以上屠宰厂(场),设计屠宰能力应达到100头/班以上。凡达不到此标准要求的,本细则第二项屠宰设施设备要求部分,最多按75分计算。(机械化标准要求:具备屠宰、冷藏全程吊挂作业,麻电、烫毛、剥皮、劈半机械化;半机械化标准要求:具备屠宰全程吊挂作业,麻电、烫毛机械化,剥皮或劈半机械化)。5.生产用水不达标者一票否决,停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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