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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1日 政策文号:鹤政办〔2011〕5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办〔2011〕108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全市乡镇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薄弱环节也在基层。建立健全乡镇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点。”今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年底前,在全国普遍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我市作为畜牧业大市,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尤为重要。目前,全市已经建立乡镇或区域性动物防疫检疫站17个,还有26个乡镇或办事处未设立乡镇或区域性动物防疫检疫站。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二、严格按照要求科学设置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各县区在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中,要坚持科学设置、合理布局、加强力量、适应需要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关于“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建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的要求。按照《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编〔2006〕15号)规定,县级畜牧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切实履行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要根据县区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设置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已经设置的县区,重在完善职能、理顺关系、充实力量、完善措施;没有设置或没有覆盖到所有乡镇的县区,要按照豫政办〔2011〕108号文件要求,于2011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并从执法力量、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落实到位。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真正建立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的机构设置合理、防检队伍精干、监督管理有力的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三、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扎实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一)高度重视。各县区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扎实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二)明确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明确到人,不能出现空档和扯皮现象。各县区政府负责所辖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并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保障工作,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任务。(三)加强保障。各县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长效机制,改善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条件,切实提高基层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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