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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2013年城市建成区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2013年城市建成区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9月9日 鹤壁市2013年城市建成区淘汰燃煤锅炉实 施 方 案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河南省十项民生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52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力推进省辖城市建成区域淘汰燃煤锅炉工作的通知》(豫环函〔2013〕173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通过对城市建成区天然气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的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逐步减少煤炭消耗量,大力推广清洁能源,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二、工作任务拆改范围:我市城市建成区天然气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时间:2013年11月30日前。三、实施步骤2013年建成区淘汰燃煤锅炉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阶段、集中拆改阶段、考核验收阶段。前期准备阶段(9月10日—9月15日)。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对辖区内所有燃煤锅炉进行调查摸底,对天然气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进行登记造册,并于9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集中拆改阶段(9月16日—10月20日)。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完成燃煤锅炉拆改工作。考核验收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市政府将该项工作列入政府环保目标考核内容,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建成区燃煤锅炉拆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四、保障措施(一)落实属地政府负责制。淘汰燃煤锅炉、推广使用集中供热、移动蓄能供热、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改善市区空气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排查本辖区燃煤锅炉底数,建立工作台账,将拆改燃煤锅炉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于9月10日前将联系人报市环保局。(二)严格标准、完善程序。燃煤锅炉实施淘汰的,要完成锅炉主体拆除工作,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应于11月20日前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三)严格控制市区新增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天然气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对于违规建设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拆除。(四)加强调度。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每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五)严格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职,造成锅炉拆改工作严重滞后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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