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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鹤壁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壁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内容和标准(试行)》、市国土资源局《鹤壁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市房产管理中心《鹤壁市新型农村社区房屋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鹤壁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鹤壁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社区,是指鹤壁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规划中确定的,由若干个行政村或自然村整合而成的,参照城市社区标准规划建设的空间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社区服务和管理体系完善,居住方式和产业发展协调,融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建设和服务、管理、自治为一体的城镇或农村居民点。第三条 社区的规划编制与管理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全域覆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把握标准、注重配套、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原则,依法审批,严格管理。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包括“市城乡规划局→县区规划主管部门→乡镇(办事处)规划管理所→村规划管理员”的“三级组织,四级管理”的规划管理体制。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市社区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区规划主管部门、乡镇(办事处)规划管理所和村规划管理员负责监督指导本区域内的社区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 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的新型农村社区布点规划;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社区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以及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坚持高水平编制社区规划,承接社区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省外进鹤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须在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进行备案,方可承接社区规划编制任务。第七条 村庄的整合与社区的选址应综合考虑人口规划、产业规划、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文化遗产规划,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社区选址应当结合现状规模较大、经济水平较高、区域位置较好的现状村庄,要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地质灾害频发区、矿产储藏区以及采空区等不宜建设的区域,居民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社区还应当考虑合理的耕作半径。第八条 社区规划编制应当以城市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等上位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为依据,并坚持“节约用地、灵活布局、传承文化、突出特色、配套完善、打造精品”的原则。(一)社区占地规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现状人均用地低于120平方米或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用地标准按70—85平方米/人控制;现状人均用地高于120平方米、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用地标准按85—100平方米/人控制。原则上,城中村、城郊村、产业集聚区内村等城市规划区内的社区人口规模不低于1万人,小城镇及乡镇以下地区社区人口规模不低于6000人,丘陵地区和山区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3000人左右。社区用地规模相对于整合前的村庄占地,节地率应当达到60%以上。(二)社区规划要结合当地自然环境条件和风俗习惯,利用多种设计手法,做到灵活布局。(三)规划设计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被整合村庄历史文脉的基础上,在方案中通过空间布局、小品雕塑、建筑风格、建筑符号等形式体现地方特色,彰显村庄历史文化底蕴。(四)社区规划应当按照《鹤壁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内容和标准(试行)》的要求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到功能齐全、配套合理、服务完善。(五)社区规划与建筑方案的设计要树立精品意识,吸取和借鉴国内外经典建筑规划先进经验,进行多方案比较,提出最佳方案,做到规划布局合理、建筑方案美观、套型设计适用。第九条 本着适度超前、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社区规划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筑模式原则上以小高层住宅为主、高层与多层相结合,多层住宅不得低于5层。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标准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第十条 社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居住、公共设施、道路、绿化景观等用地布局;(二)确定给水、排水、供电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敷设方式;(三)确定污水收集及处理方式,明确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及规模;(四)确定垃圾分类及转运方式,明确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压缩)站、公厕等环卫设施的分布、规模;(五)确定防灾减灾、防疫设施的分布和规模;(六)对沿路景观、主要水体、特色建筑、景观中心等重点地区的景观做出规划设计;(七)对社区分期建设时序进行安排,并对近期建设的工程量、总造价、投资效益等进行估算和分析;(八)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措施和建议。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成果应当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能够指导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和工程施工图设计,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技术规定。成果包括设计说明书和规划图纸。设计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背景、现状分析、规划设计原则和指导思想、规划设计构思、规划设计方案、日照分析说明、场地竖向设计、建设时序安排、工程量、总造价、投资效益估算分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规划图纸包括社区位置图、现状地形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设施规划图、绿化景观规划图、日照分析图以及表达规划意图的透视图和鸟瞰图。第十二条 社区规划的期限为5—20年。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划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社区的建设主体、资金筹措方式、建设步骤、建设时序、结余土地的用途以及旧村的拆迁主体、拆迁方式、拆迁时序、村民的安置位置、安置方式及村民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具体内容。第十四条 市、县的新型农村社区布点规划报市、县规划委员会按程序审批。使用国有土地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行核发“一书两证”规划管理制度;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社区规划,是社区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因上位规划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超出规划期限等原因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 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管理第十六条 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要求,持经审批通过的社区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施工图纸、1/1000地形图、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七条 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县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实施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予以公布。第十八条 社区建设完成并经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于三个月内报请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县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竣工核实。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和分户条件的规定。根据社区规划确定搬迁撤并的村庄,建筑只允许在原址上进行加固维修,禁止新建、扩建和翻建,一律不得再审批新的宅基地;搬迁至新型农村社区的住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宅基地和住房由村集体收回,按照规划统一安排使用。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未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编制期限内完成社区规划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社区规划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 乡镇政府(办事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社区规划的,由市、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实施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公示的,由市、县政府或市、县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企业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社区规划编制工作的,或者未按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县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省外进鹤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规定经初审、备案即承揽规划编制任务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规划编制任务、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三年内不得在鹤壁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第二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以上“三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政府(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规划竣工核实手续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县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证。第二十六条 搬迁至新型农村社区的住户,未按规定交出原有宅基地的,由乡镇政府(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强制收回。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侵害农民群众利益,违者由市、县政府责令改正,并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鹤壁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内容和标准(试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对我市社区规划建设的指导,推进全市社区建设健康有序进行,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鹤壁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内容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一、社区布局规划社区布局规划是指在新型城镇化引领下进行的县区域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布点规划,主要包括社区的位置、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建设引导等,也包括支撑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社区布局规划是城镇体系规划的专项规划,是对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和优化调整。社区布局规划应以县区管辖的行政范围为规划的地域范围,乡镇也可以在行政管辖的地域范围内编制社区布局规划,但应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同时编制。(一)总体要求参照城市社区的标准,按照“市规划部门指导、县区为主体、乡镇配合”的运行机制编制社区布局规划。规划要突出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的理念,体现前瞻性、整体性、层次性和互补性,规划期限一般为15—20年(包括5年近期建设规划),规划单位要求具有城乡规划乙级以上资质。近期启动建设的社区,除危房维修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严禁在现有村庄新建和改建。(二)社区规划选址的原则1.集中集聚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居住。选址应考虑耕作半径,有利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方便居民现代生活。2.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他非耕地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鼓励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相对配套的现有村庄为基础建设新型农村社区。3.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充分尊重原有生态环境,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利用和保护好自然景观,使社区和当地自然景观有机结合。4.保护文化传承的原则。对有特色的历史街区、地方古建筑和有纪念意义的文化建筑切实加强保护,充分挖掘地方文化内涵,并理利用和衔接,与民族、民俗相融合,体现地方特色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空间结构。5.防灾减灾的原则。社区建设用地的选址应避开风口、洪水淹没、滑坡、泥石流、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影响地段,避开生态敏感区,避开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6.产城结合原则。社区选址要充分考虑该地区现状、特色及发展潜力,以妥善安置居民就业,逐步改变农民原来的生产生活方式。7.社区选址应避免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高压输电线路、长输管线穿越。8.社区选址应与居民生产就业相结合,与县区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特殊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三)社区的规模与《鹤壁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相一致。社区的人均建设用地不宜超过110平方米。(四)新型农村社区的分类1.根据社区容纳人口的多少,可分为特大型农村社区、大型农村社区、中型农村社区和小型农村社区(新型农村社区规模划分见附件1)。人口规模超过1万人的社区应按《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其内部社区的详细规划也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编制。人口规模小于1万人的社区,其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均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编制。2.根据我市自然地理情况的不同,分为平原农区新型农村社区和山区、丘陵区新型农村社区。平原农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取集聚整合、规模发展的模式进行建设,重点推广特大、大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山区、丘陵区社区建设宜采取适度集聚、完善功能、突出特色的模式进行建设。3.根据当地历史文化特点、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社区规划类型还可分为就地改建型和异地新建型。就地改建型社区的建设,主要是指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具有较好的或便于形成的对外交通条件和一定的基础设施配套,并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社区建设的需求。异地新建型社区的建设,选择荒坡地或一般耕地实施。二、社区建设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包括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社区详细规划。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是指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范围内,对产业发展以及土地利用空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出安排的规划。社区详细规划是指以其上位规划为依据,确定各类空间用地布局及定位,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社区建设规划应按照“县区规划部门指导、乡镇为主体、村庄配合”的运行机制编制。(一)建设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1.在规划的范围内确定社区农业产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产业发展的结构和产业发展的目标,按宜农则农、宜商则商的原则,充分体现农民就地就业,就地实现生活方式的转变。2.在社区布局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核定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核定空间发展的配套各项基础服务设施及路网布局。3.应确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土地流转,引导以农产品加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二、三产业的发展,确农产品加工、现代服务业等用地规模。4.应深入研究当地文化底蕴和地方特色,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和职能定位,充分体现现代意识和历史文化、周边环境相结合的原则,既体现时代特征又突出地方特色。5.应注意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庭院、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6.规划的成果由图纸、说明书构成。应含建设总平面图、专项工程规划、管线综合规划和建设效果图等。7.规划应可操作性强,便于规划管理,指导社区建设。(二)社区建设用地标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是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占用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四类,不包括生产用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分类见附件2)。社区建设用地标准应符合附件3规定,各项建设用地取值相加不应超过建设用地上限。三、基础设施建设完成规划的社区要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实施,完成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完善以水、电、路、气、通信、污水、垃圾处理、绿化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一)道路交通系统新型农村社区道路在平原区及微丘区一般采用人车混行的道路系统,对于特大型、大型的农村社区推广人车部分分流的道路系统;在重丘区及山区可根据地形特点将车行道与人行道分开设置,自成系统。道路系统分级设置,一般分为三级:社区级道路、组团级道路和宅间道路。新型农村社区道路分级设置一览表见附件4。社区道路路面必须硬化、绿化。道路基本类型:社区级道路、组团级道路为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宜设1.5—2.5米宽的人行道;宅间路可因地制宜选取简易材料铺装,如卵石或石板。主要道路应设置照明设施,路两侧进行绿化。(二)给水工程邻近城镇的新型农村社区,应优先考虑连接城镇供水管网供水到户,实行集中供水。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区域管网联村联片集中供水。集中式给水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等。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为:基本型:生活用水定额50—120升/人·日(最高日);提高型:生活用水定额100—200升/人·日(最高日)。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的8%—25%进行估算。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供水工程:供水量按照120—150升/人·日选取,水质达到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标准》。新型农村社区的给水管线应沿主要道路一侧布置,并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米。输配水管网要与道路规划建设相结合,同步进行。(三)排水工程排水体制:各社区应综合考虑城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以及当地的自然条件,结合社区的污水量、水质、所接纳的水体以及原有的排水设施来选取适合的排水体制。新型农村社区排水工程建设,原则上采用“雨污分流”制。居住建筑生活排水系统排水定额宜为相应的生活给水系统用水定额的75%—90%。公共建筑生活排水定额应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用水定额相同。1.雨水排放雨水量应根据暴雨强度、汇水面积、地面平均径流系数,并参考临近城市的标准计算确定。雨水排放可根据地方实际采用明沟、管道或暗渠方式。排水管渠应充分结合地形,以雨水及时排放与利用为目标,或就近排入池塘、河流等水体,或集中存储净化利用。2.污水处理及排放污水排放要通过地埋管道或暗渠排放,排放前应采用化粪池等方式进行预处理。城乡结合部的社区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收集,其他社区生活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至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宜采用PVC地埋管或暗渠。禁止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根据各社区地理位置、地形特点优先考虑建设区域性污水处理厂。无条件建设区域性污水处理厂的社区鼓励采用先进的小型无动力或微动力污水处理技术建设独立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区域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应采用投资少、运行费用低、管理方便、处理效果稳定的先进工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生态塘处理系统、人工湿地处理系统、曝气生物滤池、淹没式生物膜、集中一体式生物处理等工艺。污水经处理后出水主要指标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标准B标准以上;有条件进行污水再生利用的地区,再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要求。(四)供电工程供电负荷应包括生活用电、社区企业用电、农业用电、社区道路、公共设施照明等;供电电源确定和变电站址的选择以供电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建站条件,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确定社区的配电电压等级、层次及配网接线方式,预留10千伏变配电站的位置;10千伏及低压主干线沿社区道路一律采用地埋线方式敷设,应减少交叉、跨截止、避免对弱电的干扰;重要公共设施、用电大户应单独设置变压设备或供电电源。(五)通信设施电信工程规划应包括确定邮政、电信设施的数量、位置、规模、设施水平和管线布置。电话普及率应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预测固定电话主线需求量及移动电话用户数量。结合周边电信交换中心的位置及主干光缆的走向确定社区光缆接入模块点的位置及交换设备容量。依据移动通信基站服务半径的要求预留建设移动基站的位置。电信设施的布点结合公共设施统一规划预留,相对集中建设。社区内通信线路宜沿社区道路穿管埋地敷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材、管径、管孔数。预留邮政服务网点的位置,邮政局所设置要便于群众用邮。(六)广播、有线电视、网络有线电视、广播、网络根据社区建设的要求应全面覆盖,宜户户通有线电视和网络。有线电视、广播管线应与电话、网络同路由敷设,采用穿管埋地敷设方式。鼓励一网多用。(七)能源利用在社区应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利用、秸秆制气等再生型、清洁型能源。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宜引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矿物质气作为高效能源。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在日照充沛,风能充足的地方可以利用太阳能及风能发电为社区提供照明、热源、电能等。在有条件的社区集中或分散建设沼气设施,合理利用沼气。有条件的社区宜建设集中型加压供气站,并敷设供气管网,集中供气。(八)环境卫生设施社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的有关规定。1.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集中和交通方便的地方设置垃圾收集转运站,收集转运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00米。生活垃圾日产量可按每人1.0—1.2公斤计算。收集转运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2.新型农村社区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垃圾箱),每一收集容器(垃圾箱)的服务半径宜为50—80米,不大于100米,且位置固定。3.公共厕所和户厕的建设、管理和粪便处理,均应符合《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的要求。社区内主要道路两侧、公共设施等人群密集场所宜设置节水、环保型公共厕所,设置要求1座/800—1000人。公共厕所建设标准应不低于30—50平方米/千人,达到或超过三类水冲式标准;公共厕所应考虑无障碍设计。户厕应为水冲式厕所或其他环保型厕所。户厕排污须联结到社区排污系统。4.环卫服务站和环卫停车场。社区应配置专业环卫人员,并设置环境卫生服务站。5.垃圾处理系统。社区依托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应由县区统一规划设置。逐步建立“社区收集、乡镇运输、县区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垃圾储运宜采用压缩式垃圾收集转运站或压缩式垃圾运输车。(九)社区绿化社区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道路绿地等,应体现当地的地域特色风貌,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社区绿地率不宜小于30%。社区主次干道两侧、河渠两岸应营造良好的绿化环境;社区外侧宜设置以乡土树种、高大乔木为主的生态防护林带。社区内的绿地系统应根据社区规划布局形态,采用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社区出入口、居民集中活动场所可适当设置集中绿地;利用不宜建设的场地改造成小型绿地。社区公共绿地须结合周围苗圃、农林等乡村绿地统一建设。新建社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7.0平方米。特大型新型农村社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在上述指标基础上可适当增加10%;小型新型农村社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在上述指标基础上可适当降低10%。(十)景观环境社区空间布局与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社区建筑风格应整体协调统一,并能体现地方特色。加强社区入口景观环境建设,营造标志性景观效果;社区内的场地铺装、围栏、花坛、园灯、座椅、雕塑、宣传栏、废物箱等景观小品设计,宜布置于道路两侧或公共空间,尺度、体量、风格应以环境场所要求为基础,营造丰富社区景观。场地铺装,形式应简洁大方,利于排水。围栏设计美观大方,采用通透式。社区内路灯、指示牌、废物箱等风格应统一协调,美化道路景观。社区建设不得破坏或改变经认定应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建设活动应确保遗存的安全性和遗产环境的和谐性。历史文化遗产分布区内的社区建设应制定专项方案,并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整治措施应符合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社区建设应注重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建(构)筑物风貌、山水植被等自然景观及与当地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场所和地点等,并保持与乡土特色风貌的和谐。四、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按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应达到“规模适度、相对集中、道路硬化、人畜分离、商住分设、饮水卫生、服务配套、街容整洁、风貌鲜明”的基本要求。服务设施应包括:行政管理、社区服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市政公用等八类设施。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标见附件5。根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使用性质和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布局,宜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应有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并减少干扰。商业服务与邮政储蓄、文体、公共绿地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建设,形成社区级公共活动中心。五、住宅建筑社区内各类建筑的建设应按照“先规划审批、后实施建设”的原则进行。建筑必须体现地方乡土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1.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生活需要,搞好单体设计,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的原则,对房屋位置、结构、走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等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多样性和统一性,做到住宅套型合理,功能完善。此外,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高度重视对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重点技术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成果应用,全面普及利用太阳能。低层住宅建筑可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的《河南省新型住宅设计图集》所推荐的户型。深化设计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满足结构安全要求。2.住宅建筑风格要简洁大方,建筑立面丰富,住宅建筑色彩要社区整体协调、局部统一。住宅建筑要达到“安全用水、卫生用厕、清洁用能、房屋安全、风格协调”的基本要求。供电、光纤、供水应入户,每户应建水冲式卫生厕所,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集中收集处理或排入沼气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3.社区住宅建筑要本着适度超前的标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限制建设独立式低层住宅,住宅布局尽可能向多层、高层发展,特别是市郊、县城规划区内、重点镇镇区尽量不规划或少规划低层住宅建筑。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产业聚集区内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多层住宅,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小高层或者高层住宅社区。联排式低层住宅控制在2—3层。其中,特大型、大型社区低层住宅占地不超过20%;中型、小型社区低层住宅占地不宜超过30%。山区、丘陵区的社区低层住宅占地可适当放宽。4.新型农村社区住宅建筑净密度(%)见附件6。5.新型农村社区建筑容积率(%)见附件7。6.建设标准:⑴联排式和毗连式低层住宅每户基地面积不应大于每户占地面积的70%,且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⑵多层及高层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小户50—90平方米,中户90—120平方米,大户120—150平方米;每人不宜超过40平方米。⑶住宅层高:层高一般不应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6米,一层商业可适当放宽。7.节能标准:住宅执行65%建筑节能标准,公共建筑执行50%建筑节能标准;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及其他节能方式实施集中供暖。8.社区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成果,必须报经市、县区政府审批后才能实施修建。“统规统建”房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并经过施工图审查后,严格按设计修建。“统规自建”房屋,应严格控制,须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后修建。9.建筑程序及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建筑法》的要求,城中村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覆盖内的近郊社区,按城市建设有关程序执行;其他社区由县区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附件:1.新型农村社区规模划分2.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分类3.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4.新型农村社区道路分级设置一览表5.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标6.新型农村社区住宅建筑净密度(%)7.新型农村社区建筑容积率(%)附件1新型农村社区规模划分人口规模(人)社区类型10000以上特大型社区6000—10000大型社区3000—6000中型社区≤3000小型社区注:≤3000人的社区是指具有独特文化内涵、偏远山区的社区。附件2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分类分类人均用地指标(平方米/人)适用范围Ⅰ类70高层或多层为主的社区Ⅱ类100有部分低层住宅的社区附件3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用地类型占建设用地比例(%)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平方米/人)Ⅰ类Ⅱ类住宅用地45—7035—5545—70公共设施用地9—176—159—17道路广场用地11—187—1511—18绿化用地5—104—85—10建设总用地100≤70≤100注:1.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建筑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2.二、三产业发展用地不计入新型社区建设用地范畴。附件4新型农村社区道路分级设置一览表特大型社区大型社区中型社区小型社区道路红线建 筑控制线道路红线建 筑控制线道路红线建 筑控制线道路红线建 筑控制线社区级道 路12—22米20—30米10—20米16—26米10—15米15—20米10—15米13—18米组团级道 路10—14米16—20米10—12米14—16米8—12米12—16米8—10米12—14米宅 间道 路5—6米8—9米5—6米8—9米5—6米8—9米5—6米8—9米附件5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标(▲<必设>;△<宜设>)类别设施名称服务内容建设规定与规模要求配置级别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社区行政管理及社区综合服务社区委员会(物业管理)具备社区“八室”(村党组织办公室、村委会办公室、综合会议室、警务室、档案室、阅览室、党员活动室、信访调解室)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社区服务中心家政服务、咨询服务、代客订票、美容美发、洗浴、综合修理、辅助就业设施建筑面积100—300平方米▲▲▲▲礼堂社区举办红白事的场所位置建筑面积50—150平方米▲▲△△养老院民福院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容积率不应大于0.3;床位数量要应按照40床位/百老人的指标计算▲▲△--治安联防站——可与社区委员会合设,15—30平方米▲▲▲▲农具统一存放站农具统一存放实施土地集中流转、集约化经营的社区,设1座。没实施的社区,每千人1座。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教育托儿所幼儿园保教学龄前儿童根据规划设置,托幼可以合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托与半托的比例,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小学6—12岁儿童入学可参照《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可考虑小学与初中合建,设九年制学校▲▲中学12—18岁青少年入学按教育部门规划设置--------医疗卫生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文化体育科技文化活动中心科普、文化活动、图书阅览、科技服务200—400平方米▲▲▲▲全民健身设施球类、棋类活动场地,儿童及老年人学习活动健身场地、用房结合公共绿地安排▲▲▲▲商业服务社区商业中心市场、超市、餐饮、邮政、储蓄等350—600平方米▲▲▲▲市政公用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大于100米,分类收集,垃圾集中处理率达80%以上——▲▲▲▲公厕——每800—1000人1座,建设标准应不低于30—50平方米/千人,设置人流集中处,公厕应考虑无障碍设计▲▲▲△公交点——根据规划设置▲▲▲▲配电房——(按供电系统技术要求设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燃气服务站已有管道服务不到的社区设置按规划设置--------供水站非集中供水区域内社区设置按规划设置--------小型污水处理站因地制宜,可集中,可分散按规划设置▲▲▲▲附件6新型农村社区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层数净密度低层(2—3层)+多层37—43多层(4—6层)35—40中高层(7—11层)30—35高层(11—22层)25—30注: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附件7新型农村社区建筑容积率(%)住宅层数容积率低层(2—3层)+多层1.0以上多层(4—6层)1.2—1.4中高层(7—11层)1.7—2.0高层(11—22层)2.8—3.0注: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鹤壁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为推进我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乡用地布局,规范和引导新型农村社区依法依规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用地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本着“党政同管、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拆零建整、先易后难”的原则,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现代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做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不断向城镇和产业集聚区集中,真正形成“三化”协调发展的新格局。二、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规划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以二次土地调查和新一轮土地规划为准,在全面掌握农村土地现状的基础上,按照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要求,本着农村人口向城镇、中心村集中的思路,科学规划新型农村社区的位置、范围和用地规模,着力安排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标准:城中村、城郊村、产业集聚区内村等城市规划区内的地区,每个新型农村社区聚集人口1万人以上,住宅以高层、小高层为主;小城镇及乡镇以下地区,每个新型农村社区聚集人口6000人以上,以多层住宅为主;丘陵地区和山区,每个新型农村社区聚集人口3000人左右,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地形地貌和生态特征打造特色小镇。6000人以上的社区建筑容积率大于1.4,3000人—6000人的社区建筑容积率大于1。新型农村社区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址,要避让基本农田,并经所涉及村庄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乡镇政府签字同意,市、县区规划部门审查批准。鼓励在原有村民居民点范围内封闭运行、拆旧建新、滚动发展,不占或少占耕地。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用地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社区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超过总面积的30%。三、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审批(一)适用范围鹤壁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原农村村民改善居住用房和就业商业用房以及社区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和分户条件等规定,对新型农村社区建房或购房的村民身份进行审查,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和到新型农村社区购买住宅用房。严格杜绝以新型农村社区名义搞小产权房开发建设,严格杜绝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居住用房和就业商业用房向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所涉及的村庄之外的村民出售。凡是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所涉及的村庄,一律不再批划宅基地。(二)用地审批依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应在城市和县城近郊区、建制镇以及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区内(含扩展区),优先考虑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用一般耕地的,每次报批用地面积小于35公顷,按照规定由县区政府审核无误后,报市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所需年度计划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优先安排,可以使用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和已经验收备案的“复垦”置换指标。城中村改造涉及集体土地转用并征收的,应尽可能纳入省重点项目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争取省国土资源厅配置建设用地指标,县区、乡镇(办事处)要依法实施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对集体和农民给予补偿和妥善安置,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和征收手续。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使用已经验收备案的“复垦”置换指标的,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程序办理手续,不再单独审批农用地转用。符合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可申请使用项目中的预挂钩周转指标,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要两年内建新、两年内拆旧。原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的整理退耕,优先复垦为耕地,用于归还所借用的预挂钩周转指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按照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管理的,在满足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条件下,可随项目实行整体审批,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项目区内建新区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面积,拆旧区整理复垦耕地,应比建新区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建新区要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节地率要达到60%以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县区政府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四、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监管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纳入政府国土资源目标考核,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新型农村社区土地使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使用集体土地搞小产权房开发现象;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鼓励农村村民到城镇购房落户,对自愿腾退老宅基地并自行拆除所有建筑物的村民,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人地挂钩等相关政策给予适当奖励。对自愿放弃宅基地到城镇购房落户的村民,可以享受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资格,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各级政府认真做好转移人口的户籍、教育、卫生医保、社会保险、就业等保障和服务工作,充分保障农村村民转移后的权益,确保其应有待遇。五、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结余指标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编制中,要坚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建新”与“拆旧”并重,在确保社区用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将拟复垦的拆旧区和拟调整到城市、县城、建制镇内及周边和产业集聚区的建新区地块落实到具体位置和图上,并明确拆旧区时限。新型农村社区建成后,被整合村庄的拆迁和复垦是关键。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实行一村一策,制定推进办法,加快被整合村庄的拆迁和复垦进度,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在相关项目和资金上予以支持,并落实到每一个社区,对原村庄的拆迁和复垦工作推进较快的县区、乡镇(办事处)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奖励。拓宽融资渠道。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除政策支持外,资金也是重要环节。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积极向金融机构融资,通过筑巢引凤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复垦,将获取的结余建设用地指标流转置换到中心城区内,应优先作为商业和房地产开发使用,获取最大的土地级差收益。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结余土地指标置换,提升土地价值,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保障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结余指标流转原则在县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返还政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农民享受到城镇化的实惠。结余土地指标置换费用标准:按照各县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净收益的20%“四项费用”之和计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鹤壁市新型农村社区房屋登记暂行办法市房产管理中心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区的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范围内新型农村社区的房屋登记,适用本办法。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型农村社区的房屋登记按照《房屋登记办法》执行,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集体土地范围内新型农村社区的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区的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新型农村社区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第六条 办理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公告;(四)审核;(五)记载于登记簿;(六)发证。本条第(三)项适用于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第七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第八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第十一条 房屋权利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第十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第十五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房屋已竣工验收的证明;(七)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受让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第十八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办理新型农村社区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第二十三条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在补发前,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第二十六条 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宜,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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