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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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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4﹞6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发现并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警示约谈;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的县区、乡镇政府实施问责;对县区、乡镇的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状况进行分析评估、督促检查。二、检查对象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包括以下四类:一是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与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套合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二是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实认定不真实,及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三是土地变更调查中对于路基宽度大于6.5米或路面宽度大于6米的新增道路,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而未变更,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四是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地方填报为“空闲地”,但2012、2013两年度遥感影像均显示为已建设的图斑。2014年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三、时间安排2014年5月,对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区结合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整改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5月至7月,各县区对照下发的图斑数据,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整改查处。7月15日前,市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的实地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进行督查,各县区向市国土资源局初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市政府根据各县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和督查情况,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7月底前,迎接省政府督查组对我市的实地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的督查;同时,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成果。8月,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情况,将审核、督查意见下发各县区,督促整改纠正,并完成市级验收。9月,迎接省级验收和国家抽查。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通过验收后5日内,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报表。四、政策界限(一)关于问责政策。停止执行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关于对符合“一户一宅”等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问责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的政策。以上三类违法用地与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用地,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责任追究时视情节区别对待。(二)关于“历史批文”。2010年以前各种形式的“历史批文”(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报变更,但在国土资源部审核时未予认可,或是当时未报变更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律不予认可,相关批文所涉及的地块进行开发利用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即开发利用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对建设占用农用地但无法提供农用地转用等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的项目,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外,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三)关于试点用地。对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采矿用地利用方式改革等各类试点用地,凡未按要求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一律不予认可。对未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由地方按照国土资源部和河南省合作协议等自行开展的各类试点用地,由地方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经审查不予认可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四)关于非新增建设用地。凡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都是经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实确认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只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不设“非新增建设用地”或“实地伪变化”选项。(五)关于五种特殊情形违法采矿行为的界定。经核查,属以下五种情形之一、且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确认为违法采矿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一是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公益性建设项目中,在批准占地范围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项目建设,或虽然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但将其销售获利或假借实施建设为名违法采矿的;二是虽然已向登记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已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且登记机关已受理、矿区范围已批复,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采矿的;三是井巷工程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且实施了采矿行为的;四是在实施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联的活动(如河道采砂、清淤等)中,未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许可即采矿的;五是实施土地整理、荒山荒坡开垦、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煤田灭火等工程中,伴随矿产品采出并将其销售获利或者假借实施上述活动违法采矿的。(六)其他有关政策界限延续不变。上述政策界限规定以外的,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工作规范要求实施。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案件,整改违法行为,承担整改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教育干部群众树立节约集约用地用矿、严格保护耕地理念,共同维护国土资源管理良好秩序。(二)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及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共同参与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履行职责,形成执法合力,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三)整改查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做到依法依规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拆除整改“五到位”。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查处不积极、不到位的县区,要采取暂停办理用地用矿审批、扣减用地指标等方式,督促整改查处到位。对辖区出现土地违法问责比例超过8%、违法比例在全市排名靠前、查处整改率未达到100%、落实率低于90%、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责任人,依据15号令实施责任追究。市国土资源局要选取一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四)严格核查验收。建立图斑核查和数据上报层层审核签字制度,填表人对所填报表格必须签名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各级领导要审核签字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领导责任。数据通过省级验收正式上报后,不得修改。市政府将采取各县区之间交叉互检等方式进行核查验收。对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的县区,将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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