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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房产管理中心《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房产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住宅小区内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小区。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上,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验收。住宅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分期验收。第五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范和开发项目设计批复文件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对住宅小区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核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小区道路与标志标识、室外公共照明、小区出入口、停车场(库)、环卫、供水、供电、通信、天然(煤)气、供热、消防、有线电视、宽带网、雨(污)水管、化粪池、检查井、信报箱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小区内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商业服务、金融、邮政、物业管理、社区服务和安全防范等设施。绿地包括:小区内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第六条住宅小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综合验收:(一)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成,并满足入住要求(分期开发项目除外);(二)小区内房屋、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资料齐全;(三)具备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许可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四)施工现场清理完毕,交付使用部分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五)开发建设单位已向住户发放《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修书》;(六)建设项目档案已按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移交;(七)小区用水已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未使用临时施工用水或其它不符合要求的用水;(八)小区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未使用临时施工用电或其它不符合要求的用电;(九)小区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缴纳;(十)雨水、生活污水排放已纳入永久性城市雨水、生活污水排放系统;(十一)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用房落实,已按规定将有关材料移交物业管理单位;(十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具备的其它条件。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供以下证件(验核原件的复印件)及资料:(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二)小区规划总平面图,住宅小区竣工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综合管线总平面图,水、电、暖、气等各种配套管线平面图;(三)小区内所有单项工程编号、建筑面积、用途及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览表;(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开发建设的证明文件;(六)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证明文件;(七)人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或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缴纳证明;(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各单项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证书或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九)小区水电已实行一户一表施工、供暖按单户循环施工,且已向供水、供电、供暖单位移交的证明材料;(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它资料。第八条供水、供电、供暖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水、电、暖等配套设施的移交工作,并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接收证明,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拒绝小区水、电、暖等配套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验收申请,审查资料;(二)现场核验;(三)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明。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不具备现场核验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现场核验及其原因;具备现场核验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验。验收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明。第十一条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其分期验收合格的,发放住宅小区竣工分期验收合格证明,小区全部建成后,换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明。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现售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出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或分期验收合格证明。第十三条住宅小区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分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分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验收而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房屋登记机构不得为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第十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代收,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前一次性缴清。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出具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单位应当对出具的证件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上述单位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原《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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