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6日
政策文号:鹤政办〔2021〕14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鹤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1年4月25日鹤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强化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改善城市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提高城市防灾排涝能力,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2020年修改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项目的生态系统功能,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手段,建设屋顶花园、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透水铺装等设施,实现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减少雨水直排,消减雨水污染,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和高质量发展模式。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筑、市政、园林、道路、水利工程都必须按照本规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建立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支撑体系,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海绵城市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编,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设施要求并作为项目建设开发、管控条件。市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水利、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交通运输、公路、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根据《鹤壁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好建设资金,统筹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确保目标如期实现。第五条市政府将海绵城市建设情况纳入对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评体系,由市考核考评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第六条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内海绵城市建设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应在项目建议书中对海绵城市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建设规模和内容以及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文本中,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列出低影响开发设施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评审时,要一并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评审。企业投资项目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第八条建设项目在土地划拨、出让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划拨、出让条件。第九条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内容和要求,并将项目海绵城市设计方案纳入公示范畴。设计部门在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规范、规定、技术规程、设计导则、标准图集。第十条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编制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海绵城市设施设计方案,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方案设计评审时,评审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等要求进行评审。第十一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时,应提供海绵城市设计方案(下垫面分类及布局图、海绵城市设施分布总图、场地竖向及径流路径设计图、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自评表、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目标取值计算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海绵城市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海绵城市设施审查结论,对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的,核发《鹤壁市海绵城市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要求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的《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意见》,核发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第十五条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应全过程监督。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市相关文件要求,积极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图纸进行海绵城市工程或设施的建设,不得取消、减少项目或降低施工标准。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纳入日常监督,确保海绵城市设施符合设计要求。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第十九条海绵城市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评价标准执行,纳入鹤壁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范畴,由建设单位组织质量监督、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随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同步验收。对未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或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施工的,不进行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建设工程排水系统进行核实,严禁雨污混搭混接。第二十条 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文件中应完整编制海绵设施的相关竣工资料,履行备案手续。第五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制定市场化、长效化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落实管理责任。第二十三条由市、区两级统筹海绵城市建设费用,对海绵城市建设、运维费用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条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者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其他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鹤壁市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鹤壁市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手册》等规定,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设施维护和管理,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建立健全海绵城市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第六章 其 他第二十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从事海绵城市设计、建设、维护、管理活动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第二十七条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追责问责。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第二十八条浚县、淇县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控流程图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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