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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鹤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4年12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鹤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加快全市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乡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四条市财政局委托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工作,包括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宝山经开区、示范区。浚县、淇县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第五条市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90元。工业建设工程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B、C、D类)中无供气、供热配套设施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转市城市管理局于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意见按以下标准征收:无供气配套设施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8元;无供热配套设施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50元;无供气、供热配套设施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8元。工业建设项目如配建有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商业用房、设备间、门岗等非生产性建筑,需要供气、供热配套设施的,按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90元。市政配套功能齐全的县,按每平方米不超过70元标准执行。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气、热、水供应企业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相应入网手续。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要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配套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协议实施,费用计入建设开发成本,不得另行收取。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一)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明确规定应当减免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照政策规定审核办理减免手续。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工程项目,若用途发生改变,原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改变用途后的应征建筑面积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手续办结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报市级财政、审计部门备案。第九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规定公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对象、标准、时限、程序及其依据,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第十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过规定征收期仍拒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义务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追缴征收工作,并依法依规追究缴纳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财政、城市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限期追缴应当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鹤政〔2004〕70号)实施(2005年1月1日)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建成交付使用的老旧建设工程项目,不再征缴市政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2018〕15号)实施(2018年7月17日)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需要追缴市政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项目,继续按鹤政〔2004〕70号文件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减免项目执行。2018年7月17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遗留问题继续按鹤政〔2018〕15号文件规定执行。以上三个阶段的建设工程项目需增建供气、供热、供水配套设施的,可向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企业申请并按最新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入网手续。《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鹤财办非税〔2019〕1号)废止后产生的遗留问题,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共同研究解决。各区政府、管委要加强申请减免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未按申请、承诺内容建设的,市财政局责令追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承担。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2018〕15号)同时废止。市政府此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若国家和省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调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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