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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淇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形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合力,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鹤壁市淇滨区城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13〕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12月25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为做好淇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现建管并重、条块统筹、部门联动、整合资源、齐抓共管,促进城市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联席会议制度。一、会议组成人员及召开时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由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为主持人,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环保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公安局、淇河生态保护办公室和淇滨区政府法制办、淇滨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淇滨区政府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为成员。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二、会议主要任务(一)学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重大事项。(二)交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总结经验,部署工作。(三)研究分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三、工作程序(一)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由市政府法制办在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会议议题、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并报召集人审定。(二)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应按照会议议程和要求,认真准备相关工作材料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三)各有关部门需要提交会议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如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和建议在会前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将依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予以处理,或报联席会予以研究。对事先未经协商而提交协调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安排。(四)对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经召集人审签后印发给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各成员单位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向召集人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作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淇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淇滨区城市管理局要按照省政府的批复,认真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环保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公安局、淇河生态保护办公室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好淇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 淇滨区城市管理局与相关职能部门应遵循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信息共享、优势互补、方便高效的原则,加强协作配合。淇滨区城市管理局与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1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络员,协调部门之间关系,及时研究处理问题。第四条 淇滨区城市管理局与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通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一般问题要定期通报,特殊情况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相互通报。第五条 淇滨区城市管理局在执法检查过程和受理举报投诉中发现违法案件属于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或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第六条 淇滨区城市管理局对下列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一)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需要进行罚款补办规划报件手续的;(二)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盗伐古树名木、花草树木或伤损古树名木致死,需要赔偿的;(三)违反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提请发证机关予以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四)违反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提请予以责令停产停业或需对噪声、排污等进行监测的;(五)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提请发证机关予以吊销其营业执照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淇滨区城市管理局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发证机关)处理:(一)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有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的;(二)当事人损坏公共设施需要赔偿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在3个工作日告知淇滨区城市管理局处理:(一)属于淇滨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职权范围的;(二)认为淇滨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不当的;(三)发现当事人有不良记录的。第九条 建立行政许可通报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涉及城市管理事项的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将主要许可文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抄送淇滨区城市管理局。第十条 淇滨区城市管理局查处违法行为,需作技术鉴定、检测的,相关职能部门和法定鉴定机构应积极支持配合,简易案件能当场作出鉴定结论的,当场作出鉴定结论;一般案件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第十一条 淇滨区城市管理局因执法工作需要了解有关事项、查询相关资料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提供。第十二条 淇滨区城市管理局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对于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多次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书面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在实施行业管理、资质审查、证照年审及日常监管等工作时可作为违规的依据,对其采取相应的制约和处理措施。第十三条 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公安保障联动机制。公安机关和淇滨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配合,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一)公安机关依法支持淇滨区城市管理局组织的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维持好行政执法活动的治安秩序。(二)对阻碍淇滨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淇滨区城市管理局与相关职能部门在执法中发生争议的,应充分协商;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有重大争议的,应提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在城市管理领域的管理职责和行业特点,分别与淇滨区城市管理局共同确定具体的协作事项。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依法依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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